“走廊医生”名誉侵权案终审败诉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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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走廊医生”的兰越峰因反映医院过度医疗问题而被广泛报道,有人称赞其为英雄,也有人说其为了自己私利绑架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因认为原央视人员王志安在微博发布的言论对其构成侮辱和诽谤,兰越峰起诉王志安、微博所属公司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求。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兰越峰是四川省绵阳市人民医院原超声科主任,曾举报绵阳市人民医院过度医疗、滥用震后捐款等问题,让绵阳的医疗系统陷入舆论漩涡。2012年初,医院称兰越峰拒诊病人被投诉,对其进行待岗处理。兰越峰拒不服从,从此在医院走廊里度过600多天,被称为“走廊医生”。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王志安曾就该事件进行实地调查。2014年3月2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走廊医生”节目,称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是长期以来其个人诉求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而不是因为反对过度医疗而遭致医院打击报复。王志安便是这期调查节目的记者兼主持人。

随后,王志安陆续在其微博上发布了有关兰越峰的言论。2015年6月,王志安分别两次在其新浪实名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

兰越峰诉称,2014年3月至9月,王志安在其微博上连续多次发布捏造的、虚假不实的严重侵权言论,对其进行侮辱、诽谤。现起诉请求判令王志安及微博的运营管理方删除侵权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一审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兰越峰的诉讼请求,认为王志安及微博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兰越峰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并称: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公众人物缺乏依据,王志安应被认定为公众人物并就自身言论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王志安的言论属“意见表达”,是对自己的“善意规劝”,是认定事实错误;王志安的言论构成诽谤和侮辱,构成对自己名誉权的侵犯。

对此,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公民言论内容的规制因“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两种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但此种克减应以与公共领域、公众兴趣相关为限,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边界。

对于王志安称“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这一微博言论,法院指出,从发布形式和内容来看,上述内容属于“意见表达”。王志安发布上述内容是出于对公共事件及相关公众人物进行评论,再结合其作为依据的权威消息来源,上述内容不构成对兰越峰的名誉权侵权。结合上下文整体判断,“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兰越峰显然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她最需要的是去接受治疗”等内容也属于“意见表达”。虽然其中个别用词稍显不妥,但王志安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注而发表对公共事件的看法,并非刻意对兰越峰进行侮辱、诽谤。在王志安不存在贬损兰越峰名誉权的主观恶意的前提下,该院对兰越峰主张上述内容构成名誉权侵权不予支持。

针对《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一文,法院认为,结合该文的整体内容可以看出王志安所批判的“你们”、“他们”、“这些人”等指代的是利用和消费兰越峰的背后势力,并非指向兰越峰也不包括兰越峰本人,且涉诉长文的其他部分亦无明显贬低或恶意诋毁兰越峰之言论,故兰越峰主张涉诉长文构成对其本人的侮辱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因此,兰越峰关于涉诉微博言论构成侮辱、诽谤的主张不能成立。

不过法官表示,需要指出的是,王志安发表的部分言论虽不构成侵权,但也有失妥当。王志安今后在发表评论意见时,亦应谨慎注意,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

“走廊医生”事件是一部不亚于《神探夏洛克》般精彩的反转剧,那么她究竟是一个为患者利益而战的“斗士”,还是一个狭隘于私利而偏执的“疯子”?真相终需法律还原!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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