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所料 走廊医生诉王志安名誉权案一审败诉
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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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网站曾多次报道四川省绵阳市人民医院“走廊医生”兰越峰事件。因央视记者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相关言论,兰越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安及微梦创科公司均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前后,兰越峰因反映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等问题受到各大媒体关注,被称为“走廊医生”,央视主持人王志安也是关注者之一。

王志安是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组派出的调查记者,他曾前往当地进行采访,随后调查节目《走廊医生》于2014年3月29日在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中播出。

2014年3月至6月,王志安发表多篇微博,并在微博中上传此前《新闻调查》有关兰越峰事件的视频,来表达对兰越峰行为的不认同和否定态度。

2014年3月30日,王志安在微博上称:“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该博文下方同时上传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所播出的“新闻调查”节目《走廊医生》视频。

此外,王志安还陆续发表微博,称: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兰越峰举报的过度医疗问题,在证据上都不成立……

去年6月,王志安又在微博上发表标题为《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的长微博,文中写道:“兰越峰本人的确需要关怀,这种关怀不是支持她以虚假证据做基础,长期坐在走廊和单位抗争,而是真正关心她引导她回归正常的生活。当你把兰越峰当做反体制的英雄,也就把兰越峰当做了工具,宣泄你内心某种不满的工具……有些人,打着高尚的旗号,却干着龌龊的勾当。兰越峰背后那些人,就是这样的人渣……他们将兰越峰架上英雄的位置,但内心却从不真正关心兰的未来……无论你们有多卑鄙,我都奉陪到底。”

2015年1月20日,兰越峰的委托代理人向新浪微博运营方微梦公司(简称新浪微博)发送了主题为《关于王志安微博侵权信息》的电子邮件。

新浪微博收到邮件后,删除了涉诉的微博。此后,兰越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要求王志安删除微博、向其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兰越峰认为,王志安在微博称“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及“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的言论对其构成诽谤和侮辱,应当承担侵犯其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8月11日下午,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王志安及北新浪微博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无论私人问题抑或公共话题,王志安均有权进行评论乃至批评,只要行使言论自由不逾越法律的边界,均受到合法保护。

本案中,王志安称“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及“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的言论,都是和央视“新闻调查”节目《走廊医生》的视频相结合。该视频内容来自权威媒体央视发布,并非王志安个人采用虚构、捏造、歪曲等方式传播的事实,故不构成对兰越峰的诽谤。该意见表达内容是针对该视频内容进行评论,而“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关系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公众人物,故王志安的评论属于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公开评论范畴,不构成对兰越峰的诽谤及侮辱。

对于王志安评价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等言论,法院认为,结合上下文进行整体判断,这些言论是王志安对兰越峰在“走廊医生”事件中“行为表现”的一种主观看法,是对公共事件中公众人物兰越峰的“善意规劝”以及对某些媒体不当行为的监督批评,其本身并无诽谤或侮辱兰越峰人格的主观恶意。

涉诉长文中,王志安使用了“卑鄙”“龌龊”等用语,但从该文章整体布局上看,王志安针对的是“消费兰越峰”“将兰越峰变成自己的筹码和工具”的所谓背后势力,并非指兰越峰本人。因此,兰越峰主张该言论构成对其人格侮辱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鉴于本案中兰越峰主张王志安侵害其名誉权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微梦公司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兰越峰得知判决结果后,连发数条微博表达了对判决的不满,她表示自己不为私利,对结果有准备,同时她表示自己不会放弃,王志安有关走廊医生的新闻调查是经不起审查的。

当天,王志安发布微博称:“兰越峰起诉我侵犯名誉权一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今天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不意外,我关于走廊医生的调查经得起法庭和历史的检验,兰越峰因为这起新闻生活发生一系列变故,她需要关怀,但不是英雄的称号。希望兰医生能摆脱走廊医生新闻对自己的影响,复归平静生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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