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医疗纠纷和医患诉讼时有耳闻。有人把医患关系分为“技术方面”和“非技术方面”的关系,有人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关系”,还有人认为医患关系是“朋友关系”。近日,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外科首席专家凌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凌锋称,求医不是“买医”,医患关系不是供需关系,而是信任与救护的关系。
医疗过程很复杂,医患关系的维护,要靠情感投入和互信互敬,而不是“我付费我有理”的冰冷认知。所谓“医患关系”是指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关系亲密程度的总称,主要围绕求医与施治而产生的一种人际交往关系,包括了物-情-技的因素。医患关系属人际关系和个人与群际关系范畴。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医患关系是一种纯伦理的人际关系,患者虔诚求医,医务人员精心施治,完全体现了我国自古以来的“医乃仁术”人伦境界。医患合作融洽,即使不幸发生了医疗纠纷,通过行政或伦理道德的调解手段,即可化干戈为玉帛,很少诉诸法律。而今情况不同了,不但“病”告“医”经常发生,而且经济赔偿额度更是高得惊人,使人们不禁发问:当今医患关系怎么了?
患方认为,医疗服务不论怎么特殊,它总是一种服务,自然就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解对象;患者一挂号就是“要约”的表示,医方一接手患者就“承诺”着一切责任。没有把病治好,医院的行为就属违约行为,就应按《合同法》追究医方的责任。患方认为,既然医患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在法的适用上,《民法通则》就是最佳的选择。而医方则强调,尽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目前尚属法规性质,但该办法是我国当前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法律依据。
医疗服务具有高成本性。医疗服务不同于其他服务业的显著特点是它的技术含量高、人才培养周期长、工作对象的“无价性”(生命健康的价值无法量化)等。医生的求学、进修和辛劳是难以用货币来衡量的。
此外,医疗服务的高成本性还体现在医疗技术的高风险性。有时看似一种普通的疾病,甚至是一项简单的技术操作,都潜在着巨大的风险,而且医务人员还不能因为有风险而“不作为”,因为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就是“冒险作业”。
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与医学技术之间仍横亘着某些沟堑。在应对疾病问题上,尽管人类已经攻克了无数难关,但有些遗憾在所难免。这是患者之痛,也是医生之痛。
“病”在“医”面前是弱者。医患之间应多些理解和信任,不宜因患者的意愿没达成就去为难医生。医疗救治难保万无一失,可以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等商业化路径多些保障。
医疗服务是一种有别于其他服务的特殊服务。医疗服务有自身的属性和规律,有在中国国情下与他国不同的特点和个性。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惩戒医方的“力度”应该适当,因为医方的最终利益体现着患者利益。正如凌锋委员所说,医患关系的确不只是供需关系,还是信任与救护的关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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