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风骨折傻傻分不清 也是醉了
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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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误诊,真是一把辛酸泪,比如我网站近日发布的《一家医院两个诊断 太坑人》一文:怀孕的广东省珠海市的女子阿凤(化名)被误诊为月经不调,服用了两种活血化瘀的药物,最后无奈终止妊娠。陕西省西安市民陈先生最近也遭遇了误诊,花了冤枉钱,还受了不少罪。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陈先生的经历。

3月14日上午,58岁的陈先生因腿部疼痛难忍,于是到位于公园南路的西安某骨科医院治疗。一名医生诊断陈先生为“骨折”。

DR报告单显示:左内踝骨皮质毛糙;左足跟骨结节骨质变尖;其余踝关节构成骨骨质完整,骨皮质光滑,连续,骨小梁清晰,未见骨质增生,硬化或破坏;踝关节间隙等宽,关节未见明显异常。

按照医生的诊断,陈先生在这家医院进行了治疗。医生为其腿部打了石膏,还给他开了不少药,总共花费900余元。

陈先生介绍,自己回家后按时吃药,几天后,情况仍不见好转。在家人的建议下,陈先生前往另外一家医院进行诊断,结果不是骨折,是痛风。

在第二家医院经过几天的治疗,陈先生很快病愈下床了。

随后,陈先生几次前往上述西安某骨科医院讨说法,均未解决问题。

于是,陈先生给西安广播电视台某栏目热线打电话,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栏目记者与陈先生一同前往西安某骨科医院了解情况。该院医务科的一名负责人承认,他们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并答应给陈先生解决问题。医院承诺给陈先生退还医药费用,但是没有得到陈先生的认可。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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