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痛病因分不清 延误诊治遭索赔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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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一方面需要医务人员的精心工作,另一方面需要患者的积极配合。若因医院延误诊治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该如何划分责任?下面我们通过刘某的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刘某因胸痛先后两次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医院(二级甲等)就诊。医院经过检查,两次分别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拉伤和神经痛。

2012年9月21日,刘某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纵隔肿瘤”,并于同年10月8日进行了胸腔镜辅助纵隔肿瘤切除术+左肺上叶楔形切除术+心肌包膜部分切除术。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对刘某主干静脉血管上扩散的肿瘤给予姑息性处置,诊断为“胸腺非角化型鳞状细胞癌”。

从胸部软组织拉伤和神经痛到纵隔肿瘤,诊断结果简是直天壤之别。刘某认为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医院延误诊治,导致自己丧失了治愈的机会,也丧失了劳动就业的机会和能力。于是,刘某将该医院诉讼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住宿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33073.08元,其中误工费部分暂缓到后期诉讼主张中。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医院应对刘某的医疗损害后果承担85%的赔偿责任,并最终判决该医院支付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3073.08元。

后期,刘某为追索暂缓主张的两万余元误工费、护理费以及新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医院延误了对刘某胸腺瘤的诊治,使其丧失了早期手术治疗机会,生效判决认定医院存在85%的过错参与度,刘某因此病一直未参加工作,其主张上次起诉未主张部分、法庭辩论终结后至本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之日期间的误工费与法有据,应予支持。

但医院提出,刘某早期的有关费用已经处理,第一次判决之后发生的费用应当不属于早期费。该说法最终被法院驳回。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过核实,确认刘某新一期的误工费为121662.68元,并依法判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医院承担85%即103413.28元。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医院的上诉。

对于此类因延误诊疗导致的医疗争议的定性和处理,关键是确定延误诊治的原因和责任方。如果是因为医院方的过失引起的,医院难咎其责;如果是患者方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损害后果也应由患方承担。

漏诊是误诊行为的一种,指医方本应当确诊患者的病情,而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病情并予以治疗,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由于医方未及时明确诊断以针对治疗,未能控制刘某疾病的进一步发展,客观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存在医疗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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