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小病不治成大病”,不过对于江苏南京的王芸(化名),是“小病治成了大病”。因“宫外孕”这个普通的小手术存在过错,王芸前后共计挨了四刀,还被切除60厘米小肠,吃尽苦头。为给自己讨个公道,她一年来先后两次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四次手术 苦不堪言
王芸生于1985年。2014年6月3日,她在停经62天后,突然出现下腹坠胀,并持续了近一天。为防发生意外,王芸在家人陪同下去原下关一家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确认王芸的症状系异位妊娠引发,俗称“宫外孕”,须手术治疗。
随后,医院在全麻条件下,对其施以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开取胚+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第三天,王芸出现腹胀感觉,医院诊断疑似肠梗阻症兆。6月6日,王芸再次出现强烈的腹胀感觉,之后这一症状持续并加剧。尽管医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终未见效。
6月8日,王芸病情加重并出现腹腔积液,被从妇产科转至普外科治疗。当日该院急诊在全麻条件下为王芸行剖腹探查术,并对王芸行肠扭转复位术,引出墨绿色液体约350毫升及大量气体。后医生在其体内置入一根营养胃管造瘘。
尽管在手术中吃尽苦头,可手术并没有减轻王芸的病痛,相反,病情越来越严重。自6月12日起,王芸不时出现腹部绞痛。6月13日,医院在全麻条件下对王芸行小肠部分切除术,切除小肠约60厘米,并拆除原造瘘口,将原造瘘口位置肠管边缘各切除2厘米,再行端端吻合。
进行了三次手术后,王芸腹痛的症状依旧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6月19日,王芸再次出现下腹阵发性绞痛,并出现发热等症状。
6月22日,王芸右下腹绞痛加剧,人痛得死去活来。6月25日,王芸被转至南京总医院治疗。该院专家经诊断,确认王芸的症状属吻合口痿,不全性肠梗阻。后该院对王芸进行对症手术治疗,终使王芸解除险情。王芸于同年8月1日出院。
法院判决
因“宫外孕”而前前后后动了四次手术,被切除60厘米的小肠,苦不堪言。在王芸看来,这一切都是第一家医院的责任,因为技术不精,将小病弄成了大病,害她受罪。于是,王芸于2014年9月28日,将某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医院先行赔偿其部分损失。
鼓楼法院受理后,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发生吻合口瘘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患者目前治疗未终结,尚不宜定残。
2015年3月,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承担原告损害后果80%的责任,先行向原告支付10.75万元赔偿款。原告治疗终结后,其余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015年年底,王芸再次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4.64万余元,误工、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待重新鉴定后再补充提出。
近日,在鼓楼法院主持调解下,医院一次性给付王芸17.3万元,双方纠纷据此一次性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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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些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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