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新生命的诞生本是一件带来无限喜悦之事,但在广东省中山市某镇区务工的湖南夫妇阿祥和阿英(二人均为化名)还未尽享中年得女的喜悦,就陷入了无尽的悲痛:凌晨剖腹产诞下的女婴,当天晚上就不幸离世了。夫妇二人将镇区医院告上法庭。对此,医院担责几何?
2016年7月14日21时16分,腹痛的阿英来到某镇区医院待产。分娩过程中发生胎儿宫内窘迫,7月15日0时42分,阿英剖腹产下一名女婴。女婴出生后和阿英同室。早晨7时30分,家属发现女婴呕吐、气促。医院儿科会诊,诊断为胎粪吸入综合征和新生儿肺炎,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7月15日10时,女婴被转院到中山市某三甲医院接受治疗。三甲医院抢救女婴至17时,未见好转。夫妇二人考虑后,要求放弃抢救。办理出院手续后,女婴离世。
女婴出生不满一天即夭折,他们认为镇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2016年12月7日,广东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此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2017年3月,阿祥和阿英将镇区医院诉至法院,索赔72万余元。
法院认为,广东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对涉案医案作出详尽分析。医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忽视了产科与儿科的合作,对高危儿监护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延误了患儿的治疗时机,降低了患儿的生存机会,存在过失。医院的过失与患儿最终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主要因素。法院采信广东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出的鉴定结论。
法院结合案情,一审认定院方担责70%,赔偿近55万元。院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被中山市中院终审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夫妇终审获判赔近55万元。
孕妇生产无小事,每一个细节都不能马虎大意,对于医院和医生而言,这不仅是职业所求,也是对新生命的尊重。若治疗处理及时得当,损害后果的发生或可避免。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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