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微博大V@烧伤超人阿宝因卷入医患互殴事件,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处罚结果一出,医生们都在热议:如果在工作中遭遇人身威胁或被殴打能否“以牙还牙”打回去?医疗行为中的正当防卫如何界定?
根据北京市西城警方相关通报:当日9时20分许,患者王某在朋友蔡某某陪同下到烧伤科就诊换药,在开药过程中,因就诊系统无法打开处方,二人前往医保办咨询解决。医保办答复称医保卡没有问题,可由医生电话联系医保办沟通处理。返回诊室后,蔡某某对宁某某未及时联系解决开药问题表示不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宁某某将蔡某某从诊室推出,蔡某某踢踹宁某某一脚,宁某某遂从诊室中拿起一把敷料剪冲到候诊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蔡某某、王某将宁某某拽倒,三人扭打在一起,后被医院医护人员拉开。期间,宁某某和蔡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宁某某为左环指中节指骨骨折,左小指末节指骨骨折(开放);蔡某某为颈部、左上臂、胸背部等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宁某某伤情初步构成轻伤二级,蔡某某伤情初步构成轻微伤。据此,西城警方对蔡某某、王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刑事拘留;对宁某某以殴打他人裁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
作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遭遇人身威胁或者殴打,除了应该采取报警等方式寻求帮助,在殴打正在进行时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防卫手段不能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要件有以下五个方面:(1)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及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的损害。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防卫过当的行为毕竟不能等同于犯罪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说的通俗一点也就是,即使对方有伤害你的语言和表情,但没有实施殴打等伤害行为,也不符合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如患者酒后在医院撒酒疯,辱骂、挑衅医生,但他没有打你,这个时候你绝对不能打回去。还有之前港大深圳医院男子违规闯妇科遭殴打事件也很能说明问题,在事件中,当事王医生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三天。然而,违规进入妇科诊室并拍摄医生视频外发的患者男友高某并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事实上,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医生要控制情绪,理性判断,最正确的方式是交由保安和警察处理。
此外,对于“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的认定,一般认为以制止不法行为为必要限度,即和不法行为相当或者略微超过不法行为的行为,而不能是暴力性明显超过不法行为的行为。比如对方赤手空拳,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实施不法侵害,我方直接大刀向对方头上砍去,造成对方重伤乃至死亡,构成防卫过当。如果对方用水果刀指指戳戳,我方可以使用手边任何趁手的工具打击对方挥舞凶器的手臂,而不能直接一刀捅向对方心脏部位或者棍棒大力击打对方头部。如果因此过当行为造成对方重伤乃至死亡,构成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阿宝与患者互殴事件中,医生和患者因医保卡问题由互相责怪发展到肢体攻击,其实最初导致冲突升级的是医生首先将蔡某某从诊室推出,随后蔡某某踢踹医生一脚,这个时候作为医生的宁某某拿起一把敷料剪进行所谓的自我防卫,虽然敷料剪可能并不伤人,但对于普通患者而言,可能那就是一把伤人的剪刀,根本分不清楚。正是医生的这个行为,导致了事件的继续恶化,双方扭打在一起,最后定性为互殴,而绝非正当防卫!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