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卫健委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医务人员和就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不少于在岗医护人员总数3%,或每20张病床1人或日均门诊量3‰的标准配备保安员。《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三)加强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及周边治安秩序管理;
(四)对医疗机构内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类治安突发事件,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会同相关部门推动落实平安医院创建工作。
《规定》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任务,着重强调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化警务室,统一外观标识,规范职责任务,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护设施,选派专(兼)职民警指导协助医疗机构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警务室应落实专职民警。保安员在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安(消)防监控中心岗位保安员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防范技能等业务培训,其中对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的专门培训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
《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技防、物防设施作详细规定:医疗机构主要出入口、周界、重要部位周边、诊疗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应当设置电子巡查装置;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人员主出入口安装带人脸抓拍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探头,门(急)诊部、住院部等主出入口可视情安装安全检查设备,确保及时有效查控各类危险人员和物品。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停车场管理、监控系统,具有车辆号牌抓拍识别功能,对出入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规定》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制度,明确沟通、投诉管理部门,健全医患纠纷处置组织体系,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报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风险排查工作机制,加强涉医矛盾纠纷排查,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的苗头和事件,做到提前介入,妥善处置。
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警医联动、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实行重大涉医事件联合督办,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涉医突发事件。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处置原则及相关措施,每年组织开展演练不少于1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指导,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安保工作是创建“平安医院”的关键一环,其意义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不言而喻。应不断分析和完善在安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更好地保卫医院的安全稳定,建立更好的医院氛围、社会秩序。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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