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另类”毒品 村医锒铛入狱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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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就是俗称的“止咳水”,是处方药,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以购买。它甚至还是一种新型毒品,即使是医生,私下贩卖也可能会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了牟利,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某乡镇村医赖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止咳水”。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男子熊某到上杭县某乡镇村医赖某的卫生所看病。熊某发烧咳嗽,赖某按处方药的方式给熊某开了5袋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交代了医嘱,还配了一些感冒药给他。过了几天,熊某又来到赖某的卫生所,让赖某再配一点感冒药给他。赖某从医生的角度建议熊某吃中药,熊某坚持要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赖某便开了12袋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给熊某。

其实,熊某在半年前开始喝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不久后成瘾,不喝时手臂皮肤发痒,喝了以后就比较有精神。熊某第一次到赖某的卫生所看病时,就已经对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形成了瘾癖。

事实上,“止咳水”属于中枢性镇咳药,具有镇咳和镇痛功能,其药理作用与吗啡相似,强度约为吗啡的四分之一,超过治疗量服用会产生幻觉,出现晕眩、心跳过速等不良反应,长期服用可形成心理依赖,戒断症状类似海洛因毒品。吸食者往往最终转吸海洛因,才能满足毒瘾。过度滥用可导致抽筋、神智失常、中毒性精神病、昏迷、心跳停止及呼吸停顿引致窒息死亡。

之后,熊某每隔几天就会来赖某的卫生所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赖某知道熊某对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成瘾,但他心想熊某不在他这里买也会在别人那边买,为了牟利,便违反规定,多次无处方、无诊断就把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了熊某。赖某总共向熊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30余次,贩卖金额26146元。

去年5月30日,上杭县公安局在赖某的卫生所内查获804袋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经鉴定,该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检出可待因、麻黄碱,可待因含量为67ug/ml,麻黄碱含量为20ug/ml。

上杭县卫计局证实,赖某作为乡村卫生所的医生,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精神类药品前没有向县卫计局申请备案购买。乡村医生必须凭处方才可以开具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给患者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是国家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处方药,不能长期大剂量服用,否则会成瘾性,对人体有伤害,其还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赖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所销售的药品都是从正规药店进货的,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

法院查明后证实,此案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赖某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无处方、无诊断的情况下,多次向对精神药品成瘾的熊某贩卖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刑法》第357条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两种。2015年4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国家从2015年5月1日起将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含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也就是说,“止咳水”在2015年5月1日以后就属于毒品了,对于将止咳水当作精神成瘾药水贩卖给吸毒分子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待因止咳水属新型毒品,因储存、销售、携带方便,相比传统的毒品更具隐蔽性,打击与查处难度更大。

非法贩卖可待因止咳水具有鲜明的毒品犯罪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应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医药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对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销售、使用和管理。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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