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怕出名 村医走红后被公诉只因…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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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怕出名”。今年66岁的村医章某因“祖传儿科”突然蹿红,岂料不是生财有道,而是投机倒把,结果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章某到底干了什么?

章某是浙江省兰溪市人,初中毕业后便从事医疗卫生工作。2008年,她在杭州一家以中医中药为主的省属大学考取了中医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之后单独经营一家村级卫生室,专门治疗儿科疾病。

去年春节过后,章某在其经营的村卫生室内,使用自行采购的阿昔洛韦乳膏、克霉唑乳膏、曲咪新乳膏等药品,根据自己多年的医疗经验,按比例进行混合调制,以“祖传儿科”的招牌自制成多种外用药膏,分别用塑料盒包装,用于治疗小儿湿疹、牛皮癣等病症,并以每盒4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前来就诊的病人。

由于表层医治效果较好,章某的外用药膏很快就在民间得到认可,吸引了周边地区,包括金华、衢州等地的患者前来就诊。章某一下子就红了。

好景不长。去年6月,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在章某自制的4种白色盒装药膏中,均检出曲安奈德醋酸脂成分,即糖皮质激素。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章某自制的4种白色盒装药膏符合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应按药品管理,但章某未经注册批准而生产、销售,按假药论处。章某自制药膏并销售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兰溪市公安局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去年9月3日,章某被取保候审。

经查,章某从去年2月16日至去年5月27日期间共就诊人次357次,自制药品销售金额1.59万余元。办案人员扣押未及销售的白色盒装膏药若干,外用粉末若干。

兰溪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章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章某除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发出公告,建议符合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由章某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作出道歉声明。由于公告发出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兰溪市检察院决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自制药品在村医群体中比较常见,但是,自制药品即使有疗效,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假药;擅自配制药品并予以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药品不同于一般性商品,未经审批的药方,其副作用可能是未知和潜在的。希望上述案例对基层医务人员有所警示:切莫私自配制并出售所谓偏方特效药物,以免对患者造成未知的伤害,自己也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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