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视《今日说法》报道了一起泉州市的医疗纠纷案件。医疗纠纷案件为何受到如此高的关注,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案件详情。
男子昏迷后被送往医院
2017年1月5日7时许,位于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的一座百年老洋房内,惊现昏厥男子。附近居民无人认识这名男子,报了警。民警和泉州市A医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男子浑身酒气,初步判断其为急性酒精中毒,立即给予清理患者口鼻呕吐物、开放呼吸道、吸氧等院前急救处理,但未注意到其身边的血迹并进行相应检查。
急救处理后,A医院急救人员与民警一起,以酒精中毒为由将男子送往两公里外的泉州B医院(该院系泉州市具有专门醒酒室的医院之一)进行醒酒。从急救车上下来的女护士为该男子量了血压。B医院医务人员接诊后签字确认,到达该院的时间为8时5分。当时出诊的医生表示,一个月前,即2016年12月,该男子也曾被警方送来过医院,他来过医院醒酒室至少五六次。B医院的医生并未多想,仍像以前一样对其进行醒酒处理。现场的人都没有发现该男子身旁的血迹。
之后,B医院医生对该男子进行了初步诊断,根据他的状态和精神情况,判断他为酒精中毒的醉酒病人。因此便按照常规救治手段,让该男子自行醒酒,每隔一小时护士观察一次生命体征。
当日14时,护士过来例行检查时发现了异常:该男子深度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可能为脑出血,即转入急诊科抢救,由于医院医疗设备问题,于下午14时40分左右将患者转入A医院继续抢救。
转院后接受手术 半年后去世
A医院急诊科检查发现,该男子深度昏迷、呼吸急促、双瞳孔不等大,入院后进一步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吸入性肺炎、腰背部多处皮肤挫擦伤。随后,A医院对该男子进行了开颅手术,并在术后采取了补液、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手段。
手术后,医生表示脑出血发现得太晚,手术效果并不理想,术后处于植物人的状态。男子一直昏迷不醒,2017年6月29日,经抢救无效后去世。其间,男子在A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1.5万余元,其家属仅预交2.2万元。
质疑医院未尽责 家属起诉索赔
在医院救治的同时,警方也在努力寻找男子的家属。通过调查,警方得知了男子的身份。醉酒男子曾某,52岁,江西人,在泉州从事收售废品工作,居无定所。警方还在曾某的手机里看到了家属的联系方式,通过不断联系,终于联系上了曾某的妻子和儿子。当曾某的儿子赶到泉州时,曾某已经完成开颅手术了。
曾某死后,他的妻子赖某、儿子、女儿认为,两家医院对曾某的昏迷原因不够重视,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误诊并耽误治疗7小时之久,救治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恰恰是因为这两家医院都发生误诊,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才导致曾某的死亡。
曾某的家属说,原本在家属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医院便帮曾某进行了开颅手术,家属是心存感激的。但是之后觉得曾某的脑出血不一定是醉酒所导致的,很可能是脑外伤引发的。因为妻子赖某在清理曾某衣物的时候发现,他的头部有一处脑外伤,但是接诊的B医院在6个小时内都没有发现这处伤口,没有及时排除脑出血,导致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
而到事故现场接曾某的救护车来自A医院,并没有对曾某进行仔细检查,并且将曾某送到了配置更差的B医院,这也存在着一定误诊。
2017年7月7日,赖某等三人作为原告,将A医院和B医院起诉至鲤城法院,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金共计103万余元。
两家医院都认为自身无过错
面对死者家属的起诉,A医院辩称,自己根据院前急救工作手册规定,紧急救治后与民警一同将曾某就近送往B医院醒酒,处理措施及时合理,符合诊疗规范。只凭借救护车上的设备,没办法判定病人是否脑出血,只能把他当成醉酒病人,送到专门的醒酒室,这是全国的一种普遍做法。在曾某入院后对症采取诊治措施,不存在医疗损害责任,且赖某等人拒绝配合A医院诊疗,对曾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因而,A医院对曾某死亡后果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A医院还提出反诉,认为赖某等人在曾某住院期间,作为患者家属一直以经济问题拒绝配合,拒绝缴交医疗费用。因此,医院要求其支付拖欠A医院治疗曾某的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B医院辩称,曾某送至B医院不是救治,而是醒酒。曾某送至B医院,经诊断为酒精中毒,B医院对曾某例行检查,根据醒酒规范进行醒酒工作并对其进行监控。当时病人处于醉酒状态,他们并不能立马给病人进行身体检查。他们没有曾某做核磁共振,就是因为家属不在场,他们不好判断这个检查到底要不要做。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曾某深度昏迷,急诊科医生也按规范进行抢救,并按规定转入A医院继续抢救。曾某在A医院也得到有效救治并转入普通病房。B医院在醒酒和抢救工作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并且,两家医院都认为,曾某酗酒多年,很容易酒精中毒,会产生精神问题,自杀、暴力等倾向,引发多种致命疾病,像曾某这种情况,身边没人监管,很容易出事,家人应该强制送他去戒酒,如果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办理残疾证,并依法设立监护人,但遗憾的是,曾某的家属对他采取的都是不理不睬的态度。
两医院被判均有责任 共同赔偿约54万元
2017年9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将两个诉讼并案审理。因为涉及到专业的医疗行为,法院请原告和两名被告共同制定鉴定机构,对曾某的死因以及医院有无责任进行了专业的鉴定。为使两方信服该鉴定结果,法院还请来了鉴定机构的专家出席了庭审。
鉴定结论认为,B医院在曾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应尽的诊疗注意义务,该过错与曾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颅脑损伤本来就高风险,病情发展迅速,并发症多,建议认定B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5%~55%。患者的死亡系重型颅脑损伤后产生一系列并发症综合的结果,A医院已在院前急诊和后面的抢救过程中处理均符合原则,未违反临床操作原则,未发现明显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B医院在收治患者后没有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更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的诊断排除,在长达近7个小时的时间内仅进行醒酒处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导致患者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因此,法院认定B医院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
从民警询问笔录及相关病历资料来看,在曾某醉酒事发现场有血迹,曾某当时就有头皮挫擦、腰背部多处皮肤挫擦伤,属于合并外伤的醉酒病人,A医院在院前救治过程中,对于合并外伤的醉酒病人没有及时发现其外伤,而是简单的移交醒酒机构,其处置是欠妥的。因此,法院认定A医院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
经过几次调节和庭审,2018年1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核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0199元,据此,A医院赔偿98019.9元,B医院仅凭呕吐物和气味判断死者为醉酒病人,存在过失,赔偿441089.55元;赖某等三人在继承曾某遗产的范围内支付拖欠A医院的医疗费193054.48元;驳回赖某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A医院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A医院和B医院均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鲤城法院针对辖区医疗纠纷多发态势,多措并举加强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一是构建具有医疗纠纷审判经验的专业法官队伍,并聘任多名医疗专业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质效。二是加强多方协作,与保险公司、泉州市医调委共同签署合作协议,推动诉调对接,还聘请9名医疗纠纷专家调解员,助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三是与各大医院建立长效联络机制,从源头摸清矛盾根源,并提出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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