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绕远案续:法院一审宣判
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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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上午,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对车祸伤者家属起诉北京急救中心“舍近求远”运送车祸伤者马某至事发地6公里外北京水利医院,贻误最佳抢救时间一案进行作出一审判决。急救车究竟要不要负责呢?

法院认为,急救符合规范,死因非贻误抢救所致。肇事公交司机李某客观上无能力决定送至哪家医院,而送治医院也非急救中心单方所决定的,送到水利医院不属于舍近就远,弃好求次。送到的医院具备治疗颅脑外伤能力,急救中心救治符合规范,“就近、就急、就能力”应当综合判定,交通事故为伤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并非贻误抢救所致。

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代理律师表示,上不上诉要跟家属沟通后决定。

事件回放

2015年5月19日早晨,40岁的女士马某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与玉泉西街交叉口由西向东过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由西向北欲在交叉路口左转的专11路公交车撞倒在地,昏迷不醒。李某随后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将马某送至北京水利医院进行抢救。马某住院46天后死亡。

患者的家属认为,当时患者伤情危急,事故发生地方圆3公里内有多家医院,而急救中心及肇事司机李某舍近求远,将患者送到6公里外的北京水利医院,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最终导致马某死亡,因此将其诉至法院,索赔48万余元。

此前,急救车“绕路”、“按公里收费”等问题曾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石景山法院梳理公开报道过的近百件涉“院前急救”案件发现,患方起诉急救中心主要集中在急救派遣不及时、送治医院违反就近原则、急救中心乱收费、急救措施不得当,以及同一损害后果能否重复赔偿等方面。

对于急救中心是否违反就近原则,法院认为,急救车是否舍近求远,应视综合情况判断。送至医院距离事发地里程客观存在,远近相对容易判定。但是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舍近求远”现象,也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情况区别判定,比如送治较远的医院是否为患者或其家属意愿、客观无法征求患者方面意见时如何考量送治医院等。在暂时无法联系伤者家属时,充分考虑送治医院远近、专业程度、绿色通道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决定就医医院,如果没有重大违反常识、常情、常理等行为,可以判定急救方无过错。此外,绕行不应采取直线距离判定,应当留有弹性认定范围。目前,北京地区行业通俗约定“就近”一般是指病人所在地至送达医院距离直径为行程5公里至7公里左右。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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