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去年曾轰动一时的“10·25”温岭杀医案进行二审。庭审过程通过省高院官方微博直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去年10月25日,因不满手术结果,浙江温岭男子连恩青行凶,造成医院医护人员1死2伤,案件震惊全国。今年1月27日,台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下达后,连恩青提出了上诉,昨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庭审,并在其官方微博“之江天平”予以全程直播。
昨天上午9点半,在浙江高院的刑庭内,被告人连恩青被带上法庭,他戴着眼镜,身穿花白衬衣,精神比较饱满。当检察院问连恩青为何要杀害三名医生时,连恩青则表示,“我要通过杀人把这个事情搞大,引起重视。”而对于自己的性格,连恩青称,跟父母姐妹关系都很好,“我的脾气一向很温和”。
据了解,连恩青上诉有5个理由:第一,原审未查明犯罪动机;第二,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第三,医院对待投诉以及在后续处理上存在过错;第四,同德医院的鉴定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第五,请求从轻判处。
焦点一:温岭第一人民医院对连恩青鼻子的治疗,是否存在过错?
连恩青称,手术后他经常流鼻涕,有鼻音,呼吸困难、头疼,睡眠质量也变差了。为此他到椒江中医院做过两次CT,还去杭州、上海的医院做过CT,检查结果是没问题。但他说,这是因为那些医院都和温岭第一人民医院串通好了。
对此,台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这一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连恩青要求重新鉴定。经浙江省医学会再次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昨天,辩护人当庭提交空鼻综合征的研究文章两篇、网络文章若干篇,试图证明连恩青描述的症状客观存在。(注:空鼻综合征,即鼻甲过分切除导致的一种难以医治的医源性并发症。)但对于这几篇文章,检方认为,这只代表医学理论上的一种观点,并不能证明连恩青已患有空鼻综合征。
焦点二:温岭第一人民医院在接待连恩青投诉和后续处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辩护人提出,在对待连恩青的投诉及后续处理上,院方未加以重视,没有密切随访,没有在术后对病人的情绪予以舒缓,没有加强心理疏导。
对于这一说法,在一审时,检方就曾反驳称,连恩青投诉后,温岭第一人民医院多次请本院及浙江省耳鼻喉科权威专家来为其会诊。结果很明确,专家认为手术效果良好,不需要再做手术。随后,院方曾向患者详细解释,并进行心理安慰。
昨天,检方进一步提出,医院已积极处理连恩青的术后投诉,即使存有一定瑕疵,也不能认定为有过错。
焦点三:作案时,连恩青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简单来说,作案时他意识是否清晰?
此前,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证明被告人连恩青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时鉴定人冯斌到庭作证称,连恩青过分担心自身疾病,存在疑病观念,表现为疑病症状。但作案时他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昨天辩护人提出,本案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与法定标准不符,要求重新鉴定。但连恩青说,他没有精神疾病,拒绝自己的辩护人重新鉴定的要求。
庭上,辩护人提交来自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的证据。该中心检查后认为,连恩青自制力缺乏、有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并开具30天的用药,证明案发时连恩青尚处于治疗期。辩护人据此提出,连恩青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疾病,认识和控制能力欠缺,依法应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检方认为,这只能证明连恩青曾进入该院接受治疗,不能证明连恩青在案发时患精神疾病。本案法医认为连恩青有疑病症状是正确的,但是从精神医学标准看,只有强烈的强迫症状才能减轻其罪责,而疑病只是一般症状,不应作为减轻刑责的依据。
检方以三个方面事实,来论证连恩青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首先,连恩青希望自己的痛苦能够予以解决,希望通过杀人把事情搞大而引起足够重视,有现实的动机;其次,他进入医院后寻找被害人,作案对象明确;最后,连恩青说他两次准备作案工具,并合理安排了作案时间。
庭上,连恩青一再强调自己没有精神疾病。他说,到上海治疗精神疾病完全是家人的主意,家人“太相信医院的话了,他们对我因鼻部呼吸困难带来的痛苦缺乏体会”。医院开的药,他只吃了一粒,因为他清楚自己没病。
焦点四:是否有从轻判处的情节?
辩护人提出,近年来,伤医案频发,根源在于医患关系紧张,病人采取暴力手段也是因为没有更好的方式去解决与医院之间的矛盾,考虑到这一背景,希望能轻判。
检方认为,本案的发生是个案,并不是普遍现象,与现行医疗制度无关。在连恩青投诉时,医院已予以合理处置。医患关系的现状不是本案暴力发生的借口。此外,连恩青无悔罪表现,无法定从轻情节。
另外,检察员还认为,连恩青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他的行为致一死、一重伤、一轻微伤的结果,后果特别严重,给广大医务人员带来沉重的阴影,建议法院维持原判。
审判长最后宣布,将对案件进行评议后,提交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另定日期宣判。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