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瑕疵有分级,不同级别不同对待
20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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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不仅是记录患者疾病情况和诊疗情况的医疗健康档案,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还是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因此,医生和患者对病历都要慎重对待。

病历资料是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损害诉讼中最为主要和最关键的证据材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5条,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第9条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具有严格管理、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病历资料证明力是否足够?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到许多医学专业问题,在很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病历资料并不能够成为鉴定材料,更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法院委托过错鉴定之前,首先会启动笔迹鉴定和病历评估,然后才进行过错鉴定。

在法院委托过错鉴定之前,对病历资料的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来进行。患者一方往往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病历提出大致三类异议:一是对病历资料中关于医务人员向患者一方就病情以及治疗进行告知一类的记载提出异议;二是对病历资料中有修改、涂改、添加、删除等情况提出异议;三是对病历资料中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主观病历的记载内容不予认可。无论是那种情况,只要一方当事人对病历存在的瑕疵或者其他疑点提出合理怀疑时,保存、控制病历的另一方当事人此时应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如果对此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法院就会按照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处理。

经审查,涉案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法院会区分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病历瑕疵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盗抢、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法院会认定该部分病历资料无效。由此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当事人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病历资料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会对该部分病历资料内容作出不利于病历制作方的推定,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病历制作方承担。

第三,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如医务人员未严格遵循病历书写规范,或病历记录无序、前后矛盾,体现出医疗管理秩序混乱等,这类问题并不影响病历的鉴定性,但需要把有瑕疵的部分摘除,以此保证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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