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因医疗纠纷引起的医患关系紧张,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甚者威胁医生人身安全的事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其中不乏患者诉诸渠道不畅的事实。5月21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要设置统一投诉窗口,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后,应从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从收到投诉当天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办法》规定,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办法》还要求,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无法取得患者或其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关的医疗措施。《办法》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办法》对患者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办法》提出,禁止患者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禁止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禁止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等。
此外,《办法》还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形成全社会尊重医生的风气和氛围。
会议强调,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需要政府、医院和执法部门的通力合作。政府要尽职尽责,加大对医院的财政支持和服务保障;医务人员要讲医德医术,不断提高治疗服务水平;有关医调机构要带着理解、带着感情,合法、合情、合理化解医疗纠纷。同时,坚决打击医闹,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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