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险缓解医疗纠纷 美好愿景与挑战并存
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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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同日发布《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此举有何意义?此过程是否关注了各地面临的共性问题?

把纠纷赔偿引向院外

“加强医疗责任保险是我们的第三套‘组合拳’,下一步将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地方性规章。”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11日说。2013年全国医疗共计73亿人次,“庞大的医疗量意味着医疗风险不可避免。一旦发生事故和意外,对患者及其家庭而言是巨大的不幸,但长期不绝的医疗纠纷和无限额的医疗赔偿,也使当事医疗机构背负重担。”

李斌说,医疗责任保险说到底就是一种基于保险科学和医学规律的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因为绝大多数医疗纠纷都要涉及赔偿问题,有时候赔偿本身就是纠纷产生的原因。这种机制运用保险“集万家保一家”的风险分担作用和大数法则,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认为,医责险的存在有几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二是通过把保险基金“池子”做大,来化解和分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个体的经济风险和职业风险,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当事双方形成合理预期。另外,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也有利于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李斌指出,医疗责任保险为解决医疗责任的赔偿问题开辟了第三条渠道,“有利于分散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经济风险和职业风险。有利于当事双方形成合理依据,确保受损一方按照调解结果获得赔偿。还有利于保险机构拓展业务,履行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

从2000年以来,山西、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供的数据,2013年,中国共有6000余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同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

与此同时,外界也注意部分医院投保意愿下降。对此,李斌表示应充分发挥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和多样化服务能力,“不能认为有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医疗机构应时刻绷紧‘安全线’”。她强调,各地、各部门应增强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完善高效、便捷的保险运行机制,持续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工作。

《意见》也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适时根据医疗机构风险状况及特点进行保费浮动调整。同时还要加强人民调解和保险赔偿的衔接。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也表示,医疗责任保险正在起步阶段,各保险公司应加大服务条款的创新力度,“重合同、守信誉,简化理赔程序。尤其是在医改步入‘深水区’时,助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保双方都有待改进

虽然各地积累了很多经验,但郭燕红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对各地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进行调研中发现,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一是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保险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参保率低,导致保险无法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二是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起步晚,由于缺少既懂医学又懂保险精算的人员,保险费率的测算不精确,保险条款的设计有待完善;三是保险公司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存在服务不到位、理赔手续繁杂等问题。

只有扩大覆盖面,保险业的大数法则方能发挥作用,大家才能共建一个医疗风险分担的机制。只有大家都积极参与到医责险当中,才能对保险的精算、理赔和费率的调整提供更好的支撑。而由于目前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不够,这一机制还无法发挥最大效益。所以,此次《意见》明确提出要提高医疗机构的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

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计不够完善和服务不到位、理赔手续繁琐的问题,也影响医疗机构参加医责险的积极性,所以,《意见》也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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