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责险:意义重大还是“保了白保”?
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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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正方说医责险作用大,患方及时得到补偿,医院提升服务质量;反方说其依然面临医院与保险公司双双抱怨“不划算”的两难困境。您怎么看?

医责险作用大:患方及时得到补偿,医院提升服务质量

近年来,全国多地接连发生暴力伤医事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推出了“组合拳”,一手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手加快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制度建设。

在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方面,去年底启动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依法严惩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医闹”。

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定罪依据。

同时,按照国务院专题会议要求,在借鉴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组织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改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在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制度体系上,健全“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即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相结合,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和赔付机制。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主要形式是医疗责任保险。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运用保险手段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第三方赔偿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保险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医责险发展有何难处?

2000年以来,山西、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在陆续探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2013年, 6000多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

目前,各地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主要有三种形式。(1)医疗责任保险,即由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损害责任事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2)医疗风险互助金。福建、江苏等省的部分地市,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医疗机构联合设立医疗风险互助金,由医疗机构缴纳、存入指定账户,专款用于调解后的赔付。(3)医疗意外险。医疗责任险赔付的前提是医院和医生有过错,对于没有医疗责任,不是因为医疗事故而是因为医学局限等原因出现的医疗意外,部分医院探索对风险高的手术,由患者购买保险,作为以上两种保险的补充。

但是,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也面临困难。一是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保险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参保率低,导致保险无法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二是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起步晚,由于缺少既懂医学又懂保险精算的人员,保险费率的测算不精确,保险条款的设计有待完善;三是保险公司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存在服务不到位、理赔手续繁杂等。

某三级医院院长表示,医责险作用还是有的,起码在发生医疗争议的时候多了一种解决途径,也为医患双方提供了缓冲带,但保费太高,限制条件又多,从经济上看,医院始终是亏的。如果医院自己处理医疗纠纷,把这些每年要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用于“私了”,一般都花不完。

由于以往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并没有足够的强制力,许多原本就不宽裕的基层医院在权衡之后还是选择“敬而远之”。一年到头基本遇不上医疗事故,与其花那么多钱去买保险,还不如把精力和钱用在日常的自身规范管理和医务人员技术提高上,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沟通能力。有院长认为医责险的推广不宜简单采取“一刀切”,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院的实际情况,在设计中突出差异化原则,否则,可能反而不利于基层医院的发展。

医责险如何推广?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纳入“平安医院”考核体系,纳入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体系。

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意见》要求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应保尽保。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

同时,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做好风险管控和保险服务工作。适时根据医疗机构风险状况及风险特点进行保费浮动调整和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障内容和范围,满足医疗机构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简化理赔程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人民调解和保险赔偿的衔接。支持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的局面。健全调赔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受理调解,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加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沟通,通过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促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

投保人是医院,出事的是医生,很难控制风险

无论是医责险,还是医强险,都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风险不一、赔付能力不一的投保人,这样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才有足够的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相适应,才能做出更准确的风险评估,制定更合理的费率标准。

但目前,各地占垄断地位的公立医院已经聚集了所在地的多数病人和医疗费用,医疗风险相对稳定,也具备相应的赔付能力,有无责任保险,并不影响其财务状况,所以多数医院没有强烈的投保冲动。相比之下,全国数百万医生的风险发生概率和赔付能力差别很大,他们才应当成为真正的投保主体。

遗憾的是,我国的医生还没有实现自由执业,以往的医责险,无论投保人还是理赔人通常都是医院,而发生医疗事故的是医生,权责不一致的情况下,很难控制风险,也极大地限制了医责险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从医院角度说,原本希望通过投保来解决最棘手的医闹问题。但事实证明,往往遇到实际问题时,靠保险公司根本来不及。因为只要一出现医闹,相关部门就会从维稳的角度要求医院立即处理,不得已之下,医院还是只能自己先拿钱解决。当医院发现每年花的大笔保费在关键时刻起不到作用时,积极性自然大打折扣。

而保险公司的处境也很艰难,由于参保医院数量有限,风险难以实现有效分散,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逆选择,最终只有高风险的医院或科室投保,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往往连年亏损,超出承受能力以后势必难以为继。

另外,医生也没有足够动力参与投保,尤其公立医院,医生会觉得,我的劳动价值基本都交给医院了,即使不出风险,也没给我一个可观的相挂钩的收入,凭什么让我来掏保费呢?

同时,医疗事故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做依托,对于究竟什么叫事故、什么叫意外,哪些属于过错、哪些属于现有医疗技术无法达到,赔偿范围如何划分、赔偿标准如何制定等,都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保险公司会想办法降低给付标准,缩小理赔范围,以避免承担过多风险,而医院又希望保险能够更给力,二者诉求相冲突时,没有权威依据可供参照。

医责险的是与非,您怎么看?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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