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因皮试过敏休克,卫生室医生实施心肺复苏救回。随后,患者将医生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七根肋骨骨折,最终,医生被判赔偿3万元。救人一命反被告,肋骨和命哪个重要?不得不说,这位医生有点冤。
患者皮试过敏 医生心肺复苏挽回患者生命
林先生因牙周炎到某卫生室就诊,卫生室的张医生欲给其进行头孢类药物输液治疗。输液前,张医生照常给林先生进行皮试,随后,林先生突然出现药物过敏反应。张医生随即对林先生实施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在张医生的急救下,林先生终于恢复了意识,之后被120救护车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过敏性休克、心肺复苏术后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林先生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最终,林先生在医院住了12天。
医生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赔3万元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林先生将救了自己一命的张医生告上法庭。他认为,张医生应对自己的休克和七根肋骨骨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医生则认为,林先生发生过敏性休克是因为自身特异性过敏体质所致,自己对林先生实施的救助措施属于紧急避险,并非侵权行为,况且,自己已经成功救回了林先生,应当免责。
法院一审结果显示,首先支持张医生关于林先生过敏性休克的说法。其次,法院表示,心肺复苏有可能会因按压胸部导致肋骨骨折,虽然社区卫生室的医疗设备远不及大医院,医师水平也有限,但并非一定会造成七根肋骨骨折的情况。
再者,并没有对卫生室的诊疗行为及之后的心肺复苏的必要性、有效性、过错性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司法鉴定。
综合以上原因,法院判定卫生室对林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张医生赔偿患者林先生3万元。
对于一审结果,林先生不服,遂再次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生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承担赔偿有点冤
其实,“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患者突然倒地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下,控制病情、挽救生命是第一要务,患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相比,抢救生命当然要放到首位。
而且,《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只有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之一时,方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上述案例中,患者在正常皮试中发生休克,张医生按照心肺复苏的操作规范对其进行抢救,并且抢救成功,这说明张医生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而肋骨骨折属于心肺复苏过程中常伴有的损害,且张医生并无任何违规诊疗行为。如此说来,张医生赔偿3万元着实有点冤了。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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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皮试过敏生命垂危,医生心肺复苏挽回患者生命反成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