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新冠疫情,去医院就诊大幅度减少,一直“叫好不叫座”的互联网诊疗意外走红。但互联网诊疗作为新生事物,尚处于野蛮生长状态。
如今,卫健委来给立规矩了,互联网诊疗告别野蛮生长!10月14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了《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征求修改意见函(简称《意见》),用37条规范来为“医生诊疗行为”划红线。
一、37条规范为“医生诊疗行为”划红线
此次四川省发布的《意见》,通过37条规范对互联网诊疗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以下为部分重点内容:
1、诊疗行为线上线下 一样的监管
根据《意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进行监管。谁审批谁监管,充分依托医疗“三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实时在线监督管理。
2、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超3家
根据《意见》,举办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原则上第三方数量不超过3家。
3、医师网上诊疗 应有3年以上临床经验
根据《意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国家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中能查询到,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4、医患双方均需实名认证
根据《意见》,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务人员,需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强化权限管理,确保医师本人接诊,严防冒名顶替。同时,申请诊疗的患者,也必须实名制注册。
5、首诊患者不能网上诊疗 坚持首诊负责制
根据《意见》,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线上接诊患者,应坚持首诊负责制,诊疗流程与线下保持一致。同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示互联网诊疗的风险。一旦发现危急重症患者,须立即进行警示说明,并中断线上诊疗,建议立即线下就医。
6、规范病历管理 患者就诊记录需保存
根据《意见》,建立患者就诊记录保存制度。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等,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可参照门诊病历执行)。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7、规范药品服务 不得开具以下药品
根据《意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也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具的电子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方可委托第三方配送。互联网医院也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上报制度。
此外,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处方时,应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8、不得以利润诱导医生的处方行为
根据《意见》,互联网医院不得将医师的任何收入与其所开具处方的药品金额挂钩,不得以药品利润诱导医生的处方行为等。
9、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根据《意见》, 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此外,互联网医院也应建立相关合理退费标准和机制,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10、违法违规行为与评优评先等挂钩 可永久关闭账户
根据《意见》,医务人员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实体医疗机构效验、评优评先等挂钩,采取约谈、警告、暂停接诊权限、直至永久关闭医师账户等。
此外,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责任。
二、疫情加速了医生上线 静待互联网医疗花开
茅盾曾云:“天亮之前有一个时候是非常黑暗的,星也没有,月亮也没有。”在新冠疫情之前,这是互联网医疗最真实的写照。
当前,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互联网医疗似乎迎来了黎明,发展迅猛,不少知名大三甲纷纷加入其中。虽然无法完全替代传统的线下医疗服务,但作为线下医疗的有益延伸和补充,也切切实实的解决了部分患者的需求。
此前,因种种原因,医生不得不拒绝互联网医疗,但疫情加速了医生上线并持续提供线上服务,也同时为医生们带来切切实实的红利。
一方面,“不认和尚只认庙”的就医秩序深深根植医疗界。另一方面,医院层级鲜明的体系,又使得普通医生难以获得更多的患者流量,想要树立自己的口碑,十分困难。而互联网使得这一切变得有可能,通过互联网医院提供的线上诊疗,医生可以通过优质服务形成的口碑圈,提升其个人品牌,即便将来离开医院,仍能保障有大批患者追随;对于年轻医生来说,互联网医疗可帮助其打破传统医院等级森严的体系,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在线上获得品牌和声誉,获得成就感。
此外,自新冠疫情后,从国家到地方,互联网医疗相关政策密集发布,也正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发展。
无论如何,互联网医疗正在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医生也正在拥抱互联网医疗,但整个业态走向成熟、配套政策逐步完善,仍需一定时间。我们不妨静待花开……
(环球医学编辑: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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