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基本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准绳。但是,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我国第一部针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执业医师法》,1999年开始正式实施,至今,已经20多年过去了。时移世易,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业医师法》亟需修订来适应新形势。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上审议了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据了解,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修改幅度较大,回应了医生收入、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社会关切。
“执业医师法”更名为“医师法”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谦表示,为与教师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涉及职业类别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协调统一,建议将“执业医师法”改名为“医师法”。
新增保障措施章节:政府维护执业环境 医疗机构完善安保
新增了“保障措施”这一章节,其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行业自律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鉴于近年来时有暴力伤医事件发生,不仅侵害了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也严重损害了医患关系。“保障措施”一章明确规定:1、政府应当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完善安保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3、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
草案还规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薪酬结构不合理问题 鼓励优劳优得不赞成多劳多得
2019年4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国务院对关于医师队伍管理情况和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报告指出,医师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薪酬待遇与福利等保障措施不足,与医师工作负荷大、职业风险多、成才周期长、知识更新快的特点不相适应,职业吸引力和工作积极性受影响。
刘修文委员认为,医师特别是乡村医师薪酬水平不高,薪酬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尚未根本缓解,甚至可以说尚未破题,严重影响了医师的积极性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效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解决。
郑功成委员则称,高度赞成提高医师薪酬待遇,主要用合法收入来激励,坚决杜绝非法收入,还要消除灰色收入。要鼓励优劳优得,不赞成多劳多得,因为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医院推行的多劳多得,实质上不是以看好病为目得,而是为创收。这种评价方式和分配方式,正是医风败坏之根本原因。因此,医疗卫生领域不是多劳多得,应是优劳优得。
本草案称,国家将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医务人员将获取合理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等。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门槛:由中专提升为大专
高素质的医师队伍是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草案拟将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门槛,由中专提升为大专。
草案规定,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所在执业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相适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有“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等情形,不予注册。
草案还对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的情形,以及对港澳台及外籍医师的执业管理,给予了明确。
加强基层人才培养 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
为了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草案规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执业医师下基层,完善对乡村医生的相关待遇政策等;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基层、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医务人员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草案还规定,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三年。
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 紧急情况服从调遣
刘谦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也写进了草案。
草案规定,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调遣;发现传染病、突然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医师有义务及时报告;对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师,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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