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活动中,一丝丝疏漏都会引发医患纠纷。很多医务人员秉承“一心赴救”的良好愿望,只顾施救,不顾前路有陷阱,不知不觉陷入医患纠纷。一男子因“憋喘3天”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行气管插管后出现气管食管瘘死亡,医院为此“买单”21万余元。
患者气管插管导致气管瘘后死亡
68岁的张先生因“憋喘3天”由急救车送至甲医院就诊,当日即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II型呼吸衰竭呼吸性酸中毒;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肺部感染;低钾血症;低钠血症;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IV级。
出院后,张先生在8个月内先后6次入住甲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不幸的是,第6次入院1个月后死亡,死亡诊断:气管食管瘘;肺炎II型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2型糖尿病;气管软化症;气管切开术后;气管内支架置入术后;低蛋白血症;白细胞减少;贫血;电解质紊乱;膝关节重度骨关节炎;反流性食管炎。
家属质疑医院治疗存在过错 索赔47万元
家属质疑医院治疗存在过错,遂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首先,患者气管软化,医方强行实施口腔气管插管手术的行为存在过错,在气管插管过程中刺破患者气管;其次,医院对患者的病情未尽到告知义务。
以上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甲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法院审理:医院确实存在过错 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首先,医方病历中的医嘱及部分化验单未见医务人员签字或签字章,不符合规范;
其次,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气管插管前签署了气管插管知情同意书,虽然向家属告知了患者相关的病情及治疗,但仅告知了有心脏骤停的风险,没有告知气管瘘等其他相关风险,告知不充分。
再者,医院对深静脉血栓形成重视不足;
另外,患者气管食管瘘的出现是气管插管导致的可能性大,但同时不能排除患者存在气管解剖结构异常,无法准确判断气管食管瘘是由于操作过程中直接刺破导致;而且患者有气管插管指征,当时应以抢救生命为主。因此不存在明知有软化症,强行实施气管插管的情况。
综上所述,鉴于被鉴定人高龄,患哮喘、COPD等病史多年,气道、心肺功能较差,咳痰、排痰无力,易发生相应的并发症,且无法准确判断气管食管瘘的具体原因,再加上患者未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确。因此,医院占轻微原因。
根据查明之事实及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确定甲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甲医院赔偿原告21万余元。甲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活动中容不得一丝疏漏
上述案例中,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出现了两处错误。
其一,医院未充分告知患者医疗风险的情况。对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源自20世纪初,美国1914年就有相关判例,某患者因脊椎方面的疾病到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前医院向患者告知该手术可能导致死亡,但未告知可能导致残疾。术后患者残疾,以医院告知不足为由要求赔偿,法院判决支持患者的请求。之后,各国法律对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医院还存在医务人员违反病历书写规范,没有在医嘱及部分化验单签字或签字章的情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目前,有些医务人员对规范书写病历并不十分重视,有的甚至认为其不会与患者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如果病历书写不规范,即使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方也须承担责任。所以,规范书写病历是对医患双方都负责的表现。
古人云,行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病人把最宝贵的生命交给了医院,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稍一粗心大意,就有可能致人伤残,甚至危及生命。所以,医疗活动中容不得一丝疏漏。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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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管插管导致气管瘘,患者去世后,家属索赔47万丨医法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