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过程,本质上是医患互动的过程。医生全面客观评估病情和实施治疗,患者积极配合治疗,方能取得最佳疗效。若患者拒不配合,导致疾病恶化乃至死亡,责任不在医生。可下面这个案例,患者不配合治疗死亡,医院还赔了44万。这是怎么回事呢?
精神病患者喝洁厕剂住院不遵医嘱 半年后死亡
一名精神分裂症病患者,因喝了洁厕剂恶心呕吐已有1月余,前往甲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患者依从性极差,不配合诊治,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因此,入院一周后患者自动出院,出院诊断:1、精神分裂症;2、消化道出血。
出院5天后,患者喉咙不适,基本无法进食,还反复呕吐,再次入住甲医院。当日,家属告知医生,凌晨患者大便为黑色。考虑到患者出血量大,医嘱禁食。然后,患者接受了胃镜下食道扩张术。
但是,患者及其家属均不遵医嘱,自行进食流食、水果,且拒绝腹部体检。医生先后建议腹腔穿刺引流、腹部多处置管引流、进一步复查全腹CT等,均遭患者及家属拒绝。
住院半年后,患者病危,家属放弃进一步抢救,医院宣布临床死亡。
家属状告医院 一审判医院赔偿44万
没曾想,患者家属竟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甲医院未给予患者行幽门梗阻手术(系上消化道重建手术,需全部切除食道和胃),使患者失去最佳手术时间。
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为,医院过失有二:
一、未能尽到与其诊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甲医院为三甲,应能预见到患者上消化道化学性灼伤严重,局部水肿、溃疡等使上消化道脆性增加,术中上消化道穿孔的风险大。因此,除采取一般肠胃减压、加强抗感染等措施外,在食道造影失败、患者拒绝行穿刺引流的情况下,患者腹腔感染严重,应预备实施更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双套管引流)。为此,甲医院的诊治存在一定过错。
二、未能做好告知义务:患者术中出现穿孔,医方未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影响了患者及其家属对患者病情的评估,对配合治疗有一定负面影响。
考虑到患者有精神疾病,且有自杀倾向,而且患者及家属对医生建议的必要检查项目予以拒绝,医嘱禁食却自行进食流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甲医院诊疗行为的制定及实施,影响治疗效果。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甲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各项赔偿共计44万余元。
医院喊冤并据理申辩 二审仍维持原判
甲医院自觉很冤,提起上诉积极申辩,认为:一、患者身体条件极差,无法进行消化道重建手术。患者极度消瘦(体重34kg)、贫血,病情重、病程长,长期肠外营养支持,身体条件极差,无法耐受任何形式的手术,就连食道扩张术这种常见常规手术,患者就血压下降入住ICU,更别说消化道重建手术这种重大疑难手术。
二、因患者及家属拒绝,才未进行进一步的医疗措施。食道扩张术后出现腹腔感染,常规是根据患者病情结合对治疗手段的耐受程度,选择采取胃肠减压、药物抗感染、穿刺引流、开放性手术治疗中的一项或数项。而本案患者,应首选的引流方式是操作更简单、更快捷的“穿刺引流”,而非“双套管引流”。另外,之所以未进一步实施如“双套引流管”等医疗措施,是因患者及家属拒绝腹部置管引流以及全胃腹CT和胃肠造影检查。
三,告知的重点应在于腹腔感染,而非穿孔。术中穿孔的告知问题,告知的重点应在于腹腔感染而非穿孔,穿孔只是腹腔感染可能的病因之一,腹腔感染以及感染严重程度才是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知晓的医疗信息。
四、患者食道穿孔是事后推断,没有证据。患者腹腔感染的原因单纯为穿孔所致,临床依据并不充分,鉴定人回答法庭质询时也承认,患者食道穿孔的鉴定分析意见只是根据事后情况的一个推断,没有明确临床证据。患者拒绝相关检查和治疗,是自身选择的结果,并非上诉人未告知病情所致。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对鉴定结论均有异议,但均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
医患起争执 我们习惯给医院一闷棍
徐超元在《医海见闻》里讲了一个故事,著名的外科专家裘发祖老年时感叹道:“外科越干越胆小了!”为什么?因为外科是个风险性很大的专业,每个人的机体状态都不一样,有很多未知的陷阱,再怎么小心谨慎也怕掉进这个坑里去。
不仅仅是外科,只要涉及医疗,同时就会伴有未知性和风险性。机器坏了,可以修好,不会影响别的部位。人却不一样,即便是小病小灾,有时也会引发大问题。如果治疗过程中,患者配合还好,如若患者不配合,出了事,谁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据此,上述案例中医院的诊疗本身并无大的过失,未进行进一步的“双套管引流”,实乃患方后来拒绝任何形式的腹部置管引流所致。可法院仍认为医院有过失。
另一个争议的重点在于患者术中食道穿孔的告知。在鉴定人无法拿出食道穿孔乃术中发生的证据,承认只是一个事后推断的情况下,法院还是判了医院告知有缺陷。
这表明,公正的天平或多或少还是倾向了患者一方。在法官的潜意识里,患方是弱者,在法律框架内做出了自己情感上的偏颇,宁让医院吃亏,也不能让患方有损。
王小波在《椰子树与平等》中写道:“一旦聪明人和傻人起了争执,我们总说傻人有理。久而久之,聪明人也会变傻。这种法子现在正用着呢”。
医患纠纷的判决,法院就在使用这一方法,习惯性站在所谓弱者的患方一边,给医院医生的头上一闷棍,医患双方就“平等了”,将法律中的“人人平等”引申为“弱者优待”。
长此以往的结果是什么呢?医生将自保作为第一要务,随时想着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小病也要将患者全身查遍,疑难杂症宁可不治,更要避免为已经无路可走的患者尝试指南之外的治疗。虽然这一切的后果会由患者买单,医生的形象也在公众心里大打折扣,医患关系越走越远。
想问一下法官大人,这样的后果真的是您想要的吗?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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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不配合治疗,医院却赔了44万,如何才能尽好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