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于2008年9月怀孕,产前各项检查均正常。2009年6月,刘女士因腹痛入住医院待产,结果因胎儿宫内缺氧导致产下脑瘫患儿东东(化名)。刘女士诉请该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139万余元。本案一审结果如何?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胎儿宫内窒息致脑瘫
刘女士代东东诉称,2009年6月的一天,刘女士因腹痛于医院待产,并于当晚11时50分完成生产,后被告知东东出生后短暂窒息。
当晚转到另一家医院治疗,之后东东出院后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低钙血症;左侧面神经麻痹;先天性肌性斜颈”。
2010年8月,东东经诊断为左侧轻瘫,发育滞后。
刘女士认为医院对于产妇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宫内窒息及难产等相关事实,未尽到告知义务。而医院方还未尽必要诊疗注意义务,未对患者入院时已经发生的第一产程及潜伏期延长采取任何措施,未对胎儿宫内窒息作出相应诊断和处理。
该院还隐瞒新生儿重度窒息的病症事实,对于正使用人工呼吸器气管插管正压给氧的东东拔管转院。
刘女士认为,医院的不规范行为最终导致东东发生脑瘫,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
司法鉴定医院方存过错
对此医院辩称,产妇并不存在潜伏期和第二产程延长及滞产。医院在分娩过程中确定宫缩乏力后,医生给予的处理及新生儿轻度窒息后的处理均符合诊疗规范,在整个产程中也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先后三次履行签字手续,转院行为也符合卫生部的工作规范。
医院方称,在转院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和本院无关。医院医疗行为没有不当,东东的状况不是医院诊疗行为造成的。
庭审中经东东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事项进行鉴定。
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东东及其母刘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鉴定机构认为医方负次要责任,参与度为C级(理论系数值25%、赔偿参考范围20%~40%)。东东的伤残程度属六级,累计伤残率50%。
海淀法院依据上述鉴定意见,最终判决医院赔偿东东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共计40万元。
医疗过错如何预防?
1、患者应具有患病的依据
临床资料要完整:(1)病史、症状、体征;(2)各种常规检查,如心电图、X线检查、B超等;(3)生化和微生物等实验室检查。
2、必须规范操作过程
依据国家和医疗部门制定的专业指南、常规条例、规章制度行医。如《执业医师法》以及各级医生职责规定,核心医疗工作制度,经专家论证的相关诊疗指南等,都是可以依据的规范标准,也应成为医生实施医疗操作的法定权利和责任。
3、严格选择适应症
常规治疗项目(已经定论的技术操作、检查种类和药物选择)中严格界定绝对适应症、相对适应症、禁忌症。特殊项目需要进行论证和申报,在切实保证安全和效果的前提下,与患者和家属充分沟通并征得理解和同意后进行。
4、具备行医资格和条件
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和注册证,在具有开展相应医疗活动的设备和条件下工作,创造方便并能保证患者安全的必要环境。
5、医患双方存在治疗的愿望和协议
这是医患之间沟通的重要环节,防止隐瞒治疗中的困难,获取患者做大的信任和理解。应具备的书面文字资料,包括手术委托书、知情同意书等,表明患者及委托人已了解手术的内容和困难,认同手术风险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以上5条虽然不能完全免除医务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效力和民事责任,但能使一定的操作合法化,可大致避免医疗行为的违法性,防止医院和医生主观上的过失。强调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尽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所要求的技术水平和注意义务。虽然这样可能会加重医生的工作强度,或一些医疗项目的开展受到限制,但却可以避免为医院及医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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