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缩短医疗案件“马拉松”?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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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医疗纠纷案件需要多长时间?答案不一,但此类案件往往是一场“拉锯战”,导致当事双方都疲惫不堪。吴宇芬夫妇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上诉案中,吴宇芬夫妇为了弄清儿子的死因,找了医院、律师、医学会、法院,历时两年多才等到一审判决,眼下又将迎来二审诉讼。如何才能缩短医疗案件“马拉松”?

一、婴儿遗体在医院太平间“失踪”

12月10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吴宇芬夫妇与自治区某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上诉案。两年多前,这对夫妻诞下的男婴在该医院接受治疗时死亡,后来他们要求尸检,却发现医院提供的遗体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历经两年多的诉讼后,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吴宇芬夫妇提起上诉,他们想弄明白,孩子到底是怎么死的?遗体为何不见了?

1、婴儿死亡后还有医疗费?

吴宇芬今年28岁。2012年2月11日,她头胎产下一名重3.6公斤的男婴。产前她做过彩超检查,孩子心脏的主动脉有偏小的可能。在多家医院做产前检查时,医生的说法是:孩子出生后可能会慢慢发育改善,也可以做手术。她便安心等待小生命的降临。

吴宇芬在南宁市妇幼保健院顺产,新生儿获得最高评分10分。11天后,孩子出现气促、吐奶等症状。2012年2月21日晚上,吴宇芬夫妇将孩子带到一家自治区级医院诊治,孩子被初步判断为重症肺炎、先天性心脏病等。在26天的治疗中,孩子的病情反反复复,同年3月18日被宣告死亡。

吴宇芬以为孩子是因病正常死亡,当天就按照医院的要求,写了委托书,同意将孩子的遗体委托医院太平间的工作人员,送南宁市殡仪馆火化,不留骨灰。医院让她回家等候通知。

孩子死亡10天后,医院通知吴宇芬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称没办理出院手续,孩子的遗体无法火化。在结算出院费用时,吴宇芬发现,孩子死亡当天,他们查询到的治疗费用为6.8万多元,结账后却增长到7.9万多元。人死后怎么还会产生费用呢?她到该院医患办进行投诉,院方纠错后才按6.8万多元结账。

当天,吴宇芬对孩子的死因提出质疑,这时医院才给她一份《尸检通知书》。她认为院方没有及时告知,遂拒绝签收。医院方称:尸体已经火化,签不签收没有任何意义了。

2、发现尸检遗体不是自家儿

由于吴宇芬夫妇坚持要弄清楚孩子的死因,医院让他们回去等候消息。一个多月后,院方通知他们,孩子的遗体在殡仪馆找到了,问他们还要不要做尸检。在听到他们肯定的答复后,院方又改口说遗体还在医院太平间。

2012年5月3日,吴宇芬夫妇及其他亲属,来到该医院医患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经过主治医生辨认,孩子的遗体确认还在太平间,没有火化。去太平间辨认时,吴宇芬夫妇却发现这具婴儿遗体的体型、外貌都与自己孩子不相符。该遗体的脚掌印,也比他们孩子的要小很多。

吴宇芬说:“当时医院让辨认的孩子,没有冰冻迹象,倒像早产刚死亡不久的。”让她愤怒的是:“医院方硬说是我的孩子,不然就是我们抱了别人的孩子来治疗。”2012年5月14日,院方出具书面材料,仍坚持认为那具遗体就是吴宇芬夫妇的孩子。吴宇芬夫妇决定申请做亲子鉴定。他们拒绝了院方帮助鉴定的“好意”,另行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同年5月29日,鉴定结果认定,医院提供的遗体并不是吴宇芬夫妇的亲生儿。

为了讨个说法,吴宇芬找律师咨询,还在南宁一家网站发布事情经过,但很快就被人删帖了。

3、鉴定认为不属医疗事故

2012年7月5日,吴宇芬夫妇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由于医院造成患儿遗体失踪,无法进行尸检并判定死亡原因,应该承担损害赔偿52万元。

青秀区法院委托南宁市医学会对这次医疗事件进行鉴定。2013年5月21日,该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诊断、治疗措施方面符合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知情告知方面存在不足:缺少入院病情告知书、病情变化医患沟通记录、气管插管及呼吸机辅助呼吸知情同意书。医学会还认为,医院方对遗体保存管理的疏漏,导致无法在病理学上查明婴儿的死因。

吴宇芬申请再次鉴定,广西医学会认为,因为尚未有合法途径确认孩子的死亡原因,随后终止了鉴定。

今年4月,该医院答辩称,他们对患儿的诊治、抢救措施及时正确,孩子的死亡是自身复杂性病情引起的,与他们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是否进行尸检,不影响对死因的判定。患儿死亡后的第二天,吴宇芬已委托医院对遗体进行火化,“应视为已按家属的意愿火化”。该院不承认对遗体保存管理有疏漏。

今年11月10日,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当初吴宇芬委托医院火化孩子遗体,应视为已放弃尸检权利。在超出法定尸检期限后,家属才对婴儿的死因提出质疑,苛责医院“隐匿尸体、拒绝尸检”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遗体作为凝聚着人类感情的特殊物,蕴含着精神利益、伦理利益和社会利益,由于医院未尽管理义务,导致遗体一直无法阐明下落,医院方应赔偿吴宇芬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支付亲子鉴定费5000元。其他赔偿请求则被驳回。

吴宇芬夫妇对一审结果提出上诉。眼下,该案将迎来二审诉讼。

4、孩子的遗体去哪儿了?

找到婴儿真正的遗体才能进行尸检,进行病理学上的死因判定,也才能为吴宇芬夫妇提出的索赔提供依据。可遗体到底去哪儿了?

在诉讼当中,该医院太平间的工作人员谭某、胡某书写的经过报告中,这样描述遗体保存丢失经过:吴宇芬委托医院火化遗体,由于没有办理出院手续、开具死亡证明,所以医院未能立即火化尸体。

该孩子的遗体在医院太平间冷库存放期间,旁边也有儿科病故的孩子遗体存放。有的手续已办理,需立即处理。导致处理错误,有可能是在存放期间,死亡卡片被制冷风机吹落地上,工作人员捡起时有可能搞错。这两名工作人员称,本来纠纷案中的婴儿遗体是可以一起处理的,因为家属已有委托书,但他们想把工作做得“更加没有纰漏”,才导致错误。

太平间工作人员认为可能是死亡卡片换错,为何又能确认找回遗体呢?根据谭某、胡某的解释,在吴宇芬等家属要求尸检之前,帮患儿诊治的两名主治医生曾提前到太平间辨认孩子遗体,认为那具被做亲子鉴定的遗体,就是患儿的遗体。

纠纷案中涉及的婴儿真正的遗体,到底是基于死亡卡片换错,还是医生辨认错,或者是被故意顶包,成了一个难解的谜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二、教师家属的“长跑”

1、教师不治身亡 家属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吴宇芬夫妇的做法并不鲜见。近期,横县一名教师的家属也开启了这样的“长跑”。

刘运旭生前是广西横县陶圩镇一中的体育教师,身高1.88米的他在一次治疗中失去了生命。

今年9月26日凌晨2时多,刘运旭因为肚子痛得难受,在妻子的陪同下打的到横县一家医院急诊科就诊。医院方面为他打了止痛针仍不见好转。在经过照B超等诊治后,医生认为他可能得了胆囊炎、肝吸虫病症,随即将他收住入院。

在病房里,由于刘运旭仍然疼痛难忍,院方给他打了第二次止痛针。在两次止痛针仍无法缓解疼痛的情况下,后来院方打第三次止痛针时,使用了“杜冷丁”。这一次,刘运旭没有再喊痛。

郑红新以为丈夫已经稳定,就关灯躺到丈夫病床上,却感觉到丈夫身体异常抽搐。医护人员急救到当天凌晨四五时,她被告知她丈夫恐怕不行了。当天凌晨5时多,接到信息的刘运旭姐姐、昔日战友陆续赶到医院,要求医护人员继续抢救。一直到当天上午10时多,终告不治。次日凌晨,警方强行将遗体搬离时与家属方发生了矛盾。

对于刘运旭的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在诊治的过程中,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院方则认为自身没有过错。由于双方对责任问题分歧过大,协商无果,后来家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这意味着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据介绍,广西横县这几年来一直致力于医患矛盾调解工作,但调解成功的案件只占一半左右。

2、家属认为卫生局缺乏“公正中立”

在医患纠纷出现后,目前一般的处理方法不外乎3种: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诉讼。

刘运旭死亡后,尽管在横县卫生局有关人员主持下,连续几天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无法和解。死者家属对卫生局抱着不信任的态度,认为“卫生局就是医院的老子”,缺乏公正中立。

横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邓成苏称,主要是医患双方对责任问题的分歧过大,并且缺乏一个互相信任的“第三方”。

据介绍,近年来,广西自治区一直致力打造一个相对中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平台,它就是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司法部门牵头设立。患方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并同意人民调解的,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论索赔金额大小)均可申请。

在邓成苏看来,这个调解平台的优点和缺点都比较突出。优点是比较中立,参与调解的人员经验丰富,有较高的法律水平;缺点是有些调解人员不懂医学业务,对简单容易的尚能应对,对中等难度以上的,就“容易取信于患者,难以取信于医院”。此外,第三方调解平台缺乏财力上的支持。

三、未来仍需探索

1、各地的探索之路

早在2012年4月30日,公安部、卫生部共同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指出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等情形,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这个通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医闹”行为,但不是从根源上解决医疗纠纷。除了在调解时呼唤中立的第三方,对医疗纠纷的鉴定更需要第三方出面。

在现有机制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仍然是卫生系统内部人员,总免不了被人诟病“老子帮儿子鉴定”。作为卫生行政部门,他们也希望由中立的第三方来鉴定,让结果更具公信力。卫生系统建立的专家库可与中立鉴定机构共享,希望“打破各县市的区域限制”组织鉴定人员,将老专家、法律人士引入专家库。

除了探索中立平台,近年来各地更注重从制度上预防医疗纠纷。国内多个省份进行地方立法,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今年初广西“两会”期间,玉林市代表团就曾建议制定此类地方条例。

今年7月,国务院公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该草案对医疗纠纷预防方面,拟实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从草案中可以看出,拟将医疗纠纷的事后处理,变为预防为主。“医疗事故”将被“医疗损害纠纷”、“非医疗损害纠纷”代替。

2、杜绝“医闹”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和争论。

由于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诉讼、行政调解、医疗事故鉴定等渠道耗时长、成本高、难度大,加之信任缺失,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就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出钱来么私了才就罢,结果,医院越想“花钱买平安”,“医闹”越猖獗,医院越不平安。甚至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

医闹并不是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医疗纠纷发生在医院,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还要耗费医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方无过错的纠纷,对医务人员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对医疗环境影响也很大,增加了社会对医务界的不信任,恶化了医患关系。在法律程序举证倒置的情况下,不少医生“怕惹官司”,为了验证自己诊治没有失误,该做不该做的检查,该用不该用的药,该做不该做的手术(保守治疗怕担风险)都用于临床中;把一些带风险的手术、治疗的患者,也都转向上级医院,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看病贵、看病难,损害了绝大多数患者的权益。这些不仅阻碍了医学技术的发展,而且影响了医疗秩序,加重了病人的负担,更重要的是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社会和谐。

医院本身在防范医疗纠纷上还应再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管理是杜绝医疗纠纷的根本措施;(2)强化服务是减少医疗纠纷之源;(3)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防范医疗纠纷之本。

出现医疗纠纷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希望随着新医疗改革的加进、政府机关的支持、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各方面的努力,减少和化解医疗纠纷,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使医疗机构能够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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