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性质上说,医疗卫生服务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经济私人品”。提出商品性是医疗卫生服务不可忽略的属性,极有可能受到指责。但必须强调的是,医疗卫生服务具有一般商品所不具备的诸多特殊属性,如人道性、风险性、外溢性,特别是供方的垄断性。这些特殊属性决定了医疗卫生服务是有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而且,医疗服务商品性与公益性不可分割。
医疗服务的商品性
把医疗卫生服务界定为特殊商品有两层意思,一是确认医疗服务的商品性,二是强调这种商品的特殊性,二者缺一不可。卫生事业发展历程中,很多时候只强调一点,忽略另一点。只突出商品性,忽视特殊性,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去构建医疗卫生体制,结果背离了公平;只强调特殊性,忽视商品性,完全按照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去构建医疗卫生体制,结果失去了效率。
既然商品性是医疗卫生服务不可忽略的属性,医疗卫生服务的生产与交换就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把服务与收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决定医疗卫生机构收益的唯一考量,是其向社会所提供的有效服务。价值规律要求医疗卫生服务供方获得的补偿,必须与医疗卫生服务价值量相等,不可在补偿总量中随意留下缺口,由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消化”。但价值规律并没有规定补偿的来源渠道,补偿可以来自政府,也可以来自社会保障基金,还可以来自受益者。
其二是有效经营。通过有效经营合理控制成本,是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面对的问题。要实现有效经营,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拥有经营权。否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营性,剥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的经营权,其实是拒绝承认医疗卫生服务的商品性。
社会必须对这种特殊商品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通过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第三方付费机制;通过政府举办公立医疗机构,有效控制卫生服务的价格、费用;通过准入制度和设置规划,对医疗卫生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于一般商品来说,这些措施可以是弹性的,有些甚至是完全不需要的,但对于医疗卫生服务这种特殊商品来说,这些措施则是必不可少的。
医疗服务的公益性
所谓“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是一个并没有明确定义、含义非常模糊的概念。不过,既然新医改方案中引入了这个概念,并且它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我们不妨赋予其明确的含义:所谓医疗卫生行业的公益性指的是基本医疗服务的普遍可及性和普遍可负担性,所谓普遍可及性指的是城乡居民能够很方便的看病就诊,即解决看病难问题;所谓普遍可负担性指的是城乡居民能够以可承受的价格看病,也就是解决看病贵问题。如此定义的公益性含义明确,没有歧义。我们还可以提出一个含义同样明确、但要求更高一些的公益性定义:所谓医疗卫生行业的公益性指的是让人民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少生病”。前两条如上所述,而“看得好病”指的是尽可能提高医疗服务技术和质量,“少生病”则指的是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和城乡居民健康管理工作。
商品性与公益性的关系
在以农耕文明为主导的社会环境中,医疗卫生服务的商品性与公益性自然兼容。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自然兼容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一系列特殊管理措施可以重塑商品性与公益性的兼容。这种兼容的意义在于商品性为公益性充电,使之具有持续运行的基础,不至于成为无源之水;公益性对商品性改良,使之在特殊商品的框架内运行,不至于走向唯利是图。
商品性与公益性是并行不悖且相辅相成的,硬要把两者割裂开,其后果或者是商品性被排斥,公益性虚化得苍白无力;或者是公益性被排斥,商品性畸变成巧取豪夺。认识并把握商品性与公益性在医疗卫生服务中对立统一的关系,使医疗卫生服务在公益的框架内充满活力,这正是在当前“建机制”过程中必须完成的使命。
医疗服务商品性和公益性需要政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作用的发挥需要一系列制度加以保证,而这一系列制度的建设需要从政府变革开始。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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