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入刑案疑点重重引争议
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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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大夫李建雪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的案件引起巨大反响,因为它涉及如何理解认定医疗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在陈姓产妇产后死亡后,福建省医学会认定该案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李建雪被吊销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按照司法程序,今年3月,此案将会开庭再审。此案存在哪些疑点?

1、产妇为何有两个身份证号?

死亡产妇有两个身份证号。在福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上可以看到一个产妇身份证号,产妇病例上有另外一个身份证号码。不仅如此,婴儿的出生证上,母亲身份证号是打“×”的。

2、“犯罪事实”认定不清

起诉书先罗列了产妇诊治经过,其中涉及李建雪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建雪见陈燕芳尿少,未意识到陈燕芳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燕芳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mg”。

医疗事故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刑法十五条规定了如何认定“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然而起诉书本身已认定李建雪“未意识到”,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轻信。暂且不论患者此时能否应用速尿本身有争议,即使按照起诉书本身对照法律要求,也不符合“犯罪事实”确立的标准。起诉书还有一些涉及李建雪以及其他医务人员的问题,但“犯罪事实”也显然不够确凿。

3、两级医学会对产妇死因鉴定结果不同

产妇死亡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于该产妇的死亡,理清原因,才是分辨各种因素在其中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医学会对此案的鉴定结果为,产妇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患者死亡确切原因尚缺乏尸体解剖重要依据。福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症)、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

此案目前已属刑事案件,就更加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检察机关有义务查清死者的真正死因。产妇家属原本在报案时提出尸检要求,但随后又放弃了尸检,因此产妇的真正死因并不清楚。

4、证据不足 “严重不负责任”主观性太强

其实目前看来,许多内容即使是民事定责也争议比较大的,但已被开除党籍,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医院同意家属提出的152万元赔偿,这些民事处置已经非常勉强,而目前的刑事追责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件发生于2011年12月,2012年1月2日立案,而目前是2015年3月,至今仍无定论。无论将来李建雪判断有罪与否,这过去3年一千多天里,李建雪医师及其家人一定每天都备受煎熬。就像李建雪的丈夫黄睿所说:“现在全家要靠我一个人的收入支撑,三年里,很多亲戚朋友在经济上给予过我们帮助。”现在只希望此案能尽快结束,还妻子一个公道。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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