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殇不治 “医闹”将不止
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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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闹事件频发,一幕幕医闹事件着实让社会寒心。为什么医闹屡禁不止,是因为无法可依还是因为执法不力?

去年两会期间,医卫界90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防止医闹“紧急提案”, 建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今年两会上,提案牵头人凌锋透露,公安部已出面主持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医闹事件的预防处理将有望纳入法制调控之下,因此有媒体报道:“医闹”有治了!

近些年“医闹”猖獗,医护人员屡屡被伤。虽然各级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收效甚微,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不完善。

事实上,为破除“医闹”难题,国家已出台不少法律法规文件:2012年4月30日,原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2013年10月12日,国家卫计委、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惩处。

既然有法可依,那为什么医闹事件还是频频发生,医护人员还是屡屡受到伤害,连游街示众、逼医下跪这些极其侮辱人格的事都不为新鲜?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公共场所”不含医院。所以,医闹聚众闹事,只要不打死人、没对医护人员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都不涉嫌犯罪,也不会被刑事处罚,顶多是行政处罚,对闹事者毫无震慑,实为法律之殇。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意义重大。

用法律手段严惩医闹,不仅是医卫界的心声,也是社会各界的意愿,因为它不仅是保护医护人员安全,也是维护患者的就医环境。

医患纠纷无非就是两方过错,即医方和患方。

首先是医方。现在很多医护人员的工作态度确实是有问题,甚至是医德缺失。如果查实确实是医方过错导致医疗事故,那么患方该要求赔偿的要求赔偿,该起诉的起诉,走正规司法渠道,大可不必用这种野蛮的方法来闹事。

其次是患方。患者在遇到亲人出现事故无法接受事实是可以理解的,但却不能成为其攻击医护人员和扰乱医疗秩序的理由。有的患者家属仗着自己有钱有势,根本就不把医护人员放在眼里,看到小孩打针后在哭闹,医护人员没有及时赶来就要大打出手;有的患者家属更是仗着自己高官权重,行政权力干扰医疗纠纷调处,给医调委施压,要求医院多赔钱;还有的家属泯灭人性,单纯为了向医方要钱而置亲人于不顾……众多例子,令人义愤难平。而在这些医患纠纷中,很多还掺杂了“职业医闹”的人员,这些“职业医闹”让事态扩大,进而浑水摸鱼,实在应为打击之首。

然而,在现实执法中,大多并没有做到依法而治。有同情家属的,有怕引火烧身,不愿意主动依法维持秩序的,有行政权力干扰医疗纠纷调处的,有院方为息事宁人而忍痛赔偿的,这些无疑都助长了个别患者家属无理取闹的心态,形成了一种“逢死必闹、逢闹必赔”的歪风邪气。

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条途径:向医院相关部门投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医患诉讼的核心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按相关规定,医患纠纷案件需要出具的医疗鉴定,从程序和时间上都不是患者所能把握的。

如果鉴定问题解决不了,官司可能就遥遥无期了。而“拖”是最能折磨人的,“拖”会改变人的心性,会改变人对事物判断的初衷,会使“希望”变成“绝望”,因此许多人感慨“伤得起,拖不起”。

对于医闹,严惩是必须的,但毕竟是在“闹”了之后,如果不让“闹”发生,那才是最好的结果。所以,医卫界的“紧急提案”四字前还有“防止”二字。

虽然产生医闹的原因很多,但现有调处机制的低效能和作用有限的情况说明,建立新的能被医患双方接受认可的解决途径已刻不容缓!

在处置现实的一些医疗纠纷中,除应加强政策宣传教育纠正患者认识、建立统一投诉窗口积极接受患者投诉以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落实医疗法制、从严打击惩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相关法律的出台给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护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从根本上讲,化解“医闹”更需要广大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理解和支持。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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