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医院销售药品,河南省新乡市一医药代表向多家医院负责人行贿累计超过100万元。4月24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医药代表构成行贿罪,获刑8年。
案件经过
2004年至2013年,王新中分别以新乡市维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华方通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向辉县市中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在销售药品方面取得照顾,分别于2004年中秋节至2013年3月,多次向时任辉县市中医院药械科长宋某(已判刑)送现金810466元。与此同时,王新中还多次向时任辉县市中医院院长赵某某(已判刑)送现金5.1万元,向时任辉县市峪河卫生院院长王某某送现金共计16万元,向时任辉县市胡桥卫生院院长岳某某送现金2.6万元,向时任辉县市城关卫生院院长郝某某送现金1.1元。
法院二审认为,王新中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
医药代表行贿“路线”
近年来,医药代表因行贿罪获刑的案件并不鲜见。近年来对药品行业反腐力度加大,行贿数额和数量相对几年前其实已经有所减少,医生靠卖药挣钱的机会也越来越少,不过这个行贿的环节却从来没有消失过。
医药代表行贿的对象主要是各科室的主治医生和院方药品采购部门主管。
每个医院都有自己的药委会,需要集中采购哪些药品,都是由各科室向药委会提供药品和医药器材名单,药委会会对这些名单定期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再将名单上报给医院,院方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购入名单上的药品。但公开招投标往往只是一个形式。
“统方”是一种专业术语,是一个医院对医生处方用药量信息的统计。医生开处方时最喜欢用什么药?哪种药用量最大?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价值不大,但是一些医药代表对此却视若宝贝,因为他们可以收买“统方”,然后再根据医生的用药量兑现回扣,以达到多卖药的目的。
2006年6月29日修改的刑法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从此,医药代表行贿要受到刑法惩处,医生受贿也要受到刑法惩处。
但现实却是,医药代表的行贿行为从未停止,只是更加隐蔽。
在传统的回扣、提成方式行贿之外,出现了一些边缘的行贿名目,如“科研协作费”、“外协费”、“技术支持费”等等。一些医药代表将贿赂关系套上了朋友间礼尚往来的“外衣”,以各种充满人情味的行贿方式“瞒天过海”,如为医生请保姆,帮助子女升学,送高档俱乐部会员卡等。
医药企业很特殊,通常有一些新药,对药品的疗效、临床反应的研讨,会议非常多。这有可能是行贿的一种形式,但也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因为有些医生很专业,一些研究工作必须依靠他,所以必须要开研讨会,研讨会都有专题和目的。
医药代表应该成为良医的伙伴。这句话曾是这个行业的座右铭。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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