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已经到了改革的关键关口。除了药品招标之外,当前业界较为关注的是药品医保定额支付政策的制定。国家发改委已多次透露,今后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将从“最高零售价”转向“基准价”。但目前仍然欠缺该政策实施的条件。
过去最高零售指导价的管理方式逐渐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同时,公立医院改革、国家医保改革等进程的推进也要求在药价管理端进行革新。近日,发改委对外表示,将重点对包括医药行业在内的六大行业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关注。而医药行业药品“基准价”、“二次议价”等问题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卫计委先后在北京、江苏泰州和杭州召开了有关药价改革和药品招标座谈研讨会。会上,发改委提出,将针对药品质量差异制定鼓励政策,按成本测算确定一批高价药,并降低部分高价药的最高零售价,同时提出“基准价”改革药品加成的新思路。
总体来看,药品降价未来仍是卫计委和发改委药品管理的主要思路。具体来看,发改委继续以调整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为主线,协同其他部门在支付、招标等领域进行改革;卫计委则将重心放在药品招投标等环节,通过招标政策来降低药品价格,比如原研药和仿制药同台竞价,分组竞价层次合并,减少招标数量等。
在一系列设想中,药品“支付基准价”或“支付指导价”有可能成为最大的改革环节。按照上述杭州会议传出的消息,“基准价”的核心是通过对药品实施医保定额支付、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
一年来,国家发改委有关官员在各个场合吹风,2014年有望在部分试点地区进行“基准价”试点。但从宏观层面看,该政策实施的条件仍然欠缺,具体包括与医保关系的梳理、价格制定依据和标准等。
尽管发改委至今已多次透露,今后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将从“最高零售价”转向“基准价”,2014年有望在部分试点地区进行“基准价”试点。但这一政策目前仍在设想阶段。一方面,定额支付的标准难以制定。国药控股高级研究员干荣富认为,当前国家尚不具备该政策的实施条件,比如药品成本方面的调查数据仍不够充分,不同企业的药品质量水平存在不同,支付的标准需要更多数据支撑。另一方面,也有企业人士提出疑问,支付标准的制定主体,应该是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医保部门还是其他?同时,定额支付政策实施之后,患者的负担是否会增加?医疗服务水平是否会下降?医保资金能否实现收支平衡?
而在医院端口,药品在医院终端的“二次议价”,也成为近期讨论的焦点。但国家卫计委此前已经多次强调,不允许医院在药品招标之后,仍通过“二次议价”降低药品价格,近期卫计委下发对全国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察结果中,更直接对个别地区存在的“二次议价”行为进行点名批评。
“当前来看,发改委希望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卫计委重点在规范药品购销环节的各种问题,而药品价格管理改革作为新医改多条主线的交汇处之一,需要各部门更好地协调和配合,也需要在更高层面进行定调。”干荣富如是强调。
“支付指导价目前仍停留在设想阶段。”干荣富说,发改委曾多次就该政策的制定向行业企业家和专家进行内部探讨。大家普遍认为,在当前我国现有医疗卫生体制下,推进该政策的难度太大,建议先行试点。
据悉,我国将在陕西、重庆、青岛和河南4省市选择地市进行临床路径和支付指导价等方面的试点。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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