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过度医疗问题备受国内外医学界关注。11月9日,《美国医学会杂志·内科学》在线版发表了一篇针对过度医疗问题进行探讨的文章,总结了2014年与过度医疗高度相关、最具影响力的10篇文献。哪些行为有过度医疗之嫌?医疗过程中谁来为患者说“不”?
十大过度医疗行为
1、无症状性颈动脉狭窄的筛查无益处;
2、对无症状的妇女进行盆腔筛查准确性低,且弊大于利;
3、头部CT复查很普遍,但是对临床几乎没有帮助;
4、甲状腺癌被严重高估,导致了更多的危害;
5、对急性腰背痛者应用对乙酰氨基酚没有益处;
6、术后阿片类药物的使用不应是长期用药的开始;
7、非心脏手术患者围手术期应用阿司匹林弊大于利;
8、肾动脉狭窄的肾动脉血运重建术意义不大;
9、提高HDL-C水平的药物不能改善心血管预后;
10、避免过度医疗的方法:大多数诊断都可基于病史和体格检查完成。
医疗过程中谁来为患者说“不”?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患者中有两类人,一类是接受过大量治疗,另一类是想接受大量治疗。在接受过大量治疗的那类人中,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后悔“豪华医疗”,另一类则“意犹未尽”,治疗手段用尽了就换个医生治。
医疗过程中谁来为患者说“不”?只有医生才有这个权利。只有医生知道什么必须“要”,什么可以“不”;何时可以“要”,何时必须“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让医生说“不”太难了。有的医生就算束手无策也决不“束手”,虽然“束手”的结果可能更好。特别是面对癌症这类难治性疾病,如果把所有的都做了,即使对癌症治疗毫无意义,也算是尽了应尽的责任。但实际上,这种责任是一种不负责任。作为医生,对患者应承担相应的科学责任。
目前我国的诊疗常规名目繁多。原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疾病诊疗常规》和《临床技术操作常规》,虽然在业内人士眼中比较权威,但其权威性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再加上没有进行系统学习,很难在实际临床医疗操作过程中得以认真执行。此外,《诊疗常规》按照“疾病”所列,而疾病具有复杂性,也会因人而异,所以临床医生需要根据病人的“症状或体征”加上自己的临床经验和技术素养,最后才能做出初步判定,而这个初步判定往往还有一大半误诊的可能性。因此,判断某一个患者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这种“事后诸葛亮”的裁判思路本身就存在一些瑕疵。
至于不必要的检查的界定,更是难说清楚。医生诊断也好,治疗也好,都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也许当排除了很多疾病之后,才做出一个明确的或可能性最大的疾病诊断,但在疾病发展或治疗过程中还可能修正或补充。因此,在临床医疗过程中对“当时”医疗行为是否“必要”进行评价,往往需要因时、因地、因人制宜。
同时,医生出现过度医疗行为多是出于无奈。首先,全球医疗的发展走上了趋利性的道路,同时医学人文精神缺失或异化,这是医疗的大环境。其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医务工作者的收入不能体现出其工作的价值。第三,由于医患关系紧张,医生在自保的意识下,出现过度医疗。
综上,怎样判定某项诊疗是过度医疗确实不容易。借助法律的力量,加强日常医疗行为监管与医生自我约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此外,还需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增加人文关怀的教育,进一步加大医改力度,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让医生能够安心看病。让他们有动力有愿望,自觉自愿去提高水平规范诊疗,不图谋过度医疗!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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