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医生被捅30多刀 行凶男子为何无罪?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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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医事件不仅在我国不时发生,在外国也并不罕见,而且有些手段极其残忍。去年,澳大利亚一名有妄想症的男子疯狂刺伤一名华裔医生30多刀,只因认为自己在墨尔本医院看病时受到不公对待。日前,该男子因精神障碍被判意图谋杀罪名不成立。网友直呼:天理何在?

去年2月18日上午8点25分,在墨尔本Western General医院门口,Kareem Al-Salami手持19厘米的长刀,对着刚来上班的华裔医生Michael Wong连捅30多刀。在行凶过程中,男子还高喊着“混蛋,我要杀了你”。

Wong当时胸部、腹部、手臂和双手都中了多刀,失血过多,脸色苍白,已经失去反应,也没有明显的呼吸。大约10名医生对进行他全力抢救。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抢救,他可能已经丧命。

目击者形容Al-Salami在行凶前“情绪冷静稳定”。但高等法院获悉,他患急性精神病且有幻听。

Al-Salami被捕后接受了精神评估,被指思想偏执,不适宜接受警方盘问。他后来被诊断为早发性精神分裂症,他不承认意图谋杀和攻击罪。

皇家检察官和Al-Salami的辩护律师一致认为他有精神障碍。法官最后判他罪名不成立,将还押候审至3月17日再进行审理。

有精神病便可杀人不负刑责?错!

一些恶性伤人案件具有一个共同点——犯罪嫌疑人都曾有精神病史或自称“有精神病”。然而是不是只要是曾有过精神病,杀人就不负刑事责任呢?其实并非如此。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为何法律规定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

其实,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来自于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论,该理论认为每个犯罪人都有自由意志,人是在自由意志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对一个人处罚的根据是他可以从善而不从善,由此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核心刑罚观念:以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自由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责难性。

必须正视的是,有暴力伤人倾向的精神病人只是少数,对更多的精神病人来说,他们更易伤害的是自己,如何救济这部分弱势群体,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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