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纳入记分管理 重者暂停执业
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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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行医,对医生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近日,深圳市出台政策,将自今年3月1日起对该市注册医师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记分范围涉及依法执业、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医师将被暂停执业。

近日,深圳市卫计委出台《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经由深圳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在深圳取得相关执业许可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记分累积到一定程度,医师将被取消处方权直至暂停执业。

所谓“不良执业行为”,包括各类别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执业行为。以最常见的医疗行为——病历为例,记分办法中明确提出“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一次记1分;“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一次记4分。

此外,如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一次记2分;医师泄露患者隐私的,一次记4分;除紧急情况外,擅自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地点外执业,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或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一次记6分。

《管理办法》不仅对违反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定,还对现有法律制度要求医师遵守的执业规范但缺乏法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太轻的行为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抓手。

对于医师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或参与组织贩卖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或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一次记12分。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监管权限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医疗机构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当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时,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医师给予一定的处理,如重新参加培训、暂停处方权,严重的将影响医师定期考核,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医师定期考核周期即为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周期,为两年,这样将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制度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结合起来,使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成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深圳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分值达到不同程度,将分别给予取消处方权、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决定。

据了解,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此外,《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并实现全市互联互通。全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将被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医师协会,记分记录是评定医师诚信等级的依据。记分记录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管理办法》适用于经深圳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在深圳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

深圳市卫计委表示,深圳执业医师对临床业务的重视程度较大,但对依法执业方面重视程度仍然不够,部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依法执业意识仍比较淡漠,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制度有利于督促医师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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