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无证行医终于有依据了!
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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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屡禁不止,祸国殃民。6月14日,国家卫计委网站发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我国打击无证行医终于有了明确依据!

《规范》共二十六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主要适用于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注销以及超过有效期等几种情况。

二、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查处无证行医工作职责,以及应当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建立监督协调机制、监督协管工作机制以及无证行医查处公示等制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防范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三、规定了无证行医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等各项工作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

四、规定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刑事移送的情形以及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案件的移交要求。(一)无证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二)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四)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和监督人员在查处无证行医工作中应当按照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一)对有确切来源的投诉举报无证行医案件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发现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为无证行医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纵容无证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发现无证行医行为未及时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发现无证行医行为涉嫌犯罪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六)索取、收受无证行医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明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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