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病救人本是好事,但在未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行医却是法律所禁止的。近日,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而这名非法行医者却是科班出身。
6月2日,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行医罪,向商南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家中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2年10月16日,蒋某因非法行医被原商南县卫生局(现更名为商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1000元;2014年9月19日,蒋某又因非法行医被原商南县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6000元。2015年10月14日,商南县卫生监督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蒋某仍在其家中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发现其仍在家从事诊疗活动。
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蒋某系1975年毕业于西安医学院的本科大学生,行医水平较高。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为或者非联师行医的,属于医疗行政管理上的非法行为。
我国《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罪有如下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于非法行医的情形进一步的细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其中的第2条第4项便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这种情形。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规定也许意味着尚未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考试未通过的人即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而最高院解释中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卫生部357号批复第一款中也指出,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
不过,医疗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为了确保医疗质量,进行严格的考核并获得资格是必要的。该案中的蒋某已经毕业多年,且明知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然从事诊疗活动,在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非法行医触犯了法律,被判处了刑罚。因此,欲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双证”齐全才算合格,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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