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医生接诊后患者死亡 医院担责几成?
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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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尚未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考试未通过的人即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他们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某卫生院录用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该学生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后病人死亡。对此,医院担责几成?

死者阿芳(化名)是某纸业公司的一名员工。去年1月13日,其在工厂内突然晕倒,其丈夫阿郑(化名)与工厂同事将其送往博罗县某卫生院进行治疗。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小林(化名)接诊阿芳,并诊断为“胃炎”。其后,小林给阿芳开具治疗药物,并进行静脉滴注治疗。治疗过程中阿芳出现病情加重、呼吸困难等症状。当日11时,阿芳由其丈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14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推断为“心源性猝死”。

今年1月,死者丈夫阿郑向博罗县某卫生院提出赔偿要求。

博罗县人民法院认为,小林作为博罗县某卫生院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但在阿芳的就诊活动中,小林在带教医生不在场的情况下为阿芳诊治,属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小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规定,推定被告博罗县某卫生院对阿芳的诊疗有过错,需对阿芳因病死亡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卫生院的过错程度推定确认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给死者丈夫和父母共计75671元。判决生效后,该卫生院已支付全部赔偿款项,死者阿芳的丈夫及父母也表示服判。

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行医罪是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在此之前由于我国医疗资源的匮乏,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具有一定医疗知识的人从事医疗活动是被鼓励的行为。后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医疗资源已经基本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而非法行医行为由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破坏国家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其危害性日益为人们所关注。鉴于非法行医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97年刑法将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行为规定为犯罪。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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