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河池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医院医生在此案件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韦某得不到及时治疗而引发旧疾,最终不治身亡,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韦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57187.9元。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何为医生应尽的“注意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又该如何界定?
家属告知既往病史后 医生坚持认为只是肠胃炎
2015年9月24日,韦某因突然出现剧烈腹痛,伴胸部疼痛,急呼120后被送往被告住院部急诊,急诊科拟患者患“肠胃炎”,然后被安排进消化内科就诊。入院时,韦某的老婆李某即告知就诊医生,韦某有心脏病和高血压病史,长期服用美托洛尔治疗。但经过一系列检查过后,医生告知李某,韦某的血压不稳定,要先停用心脏病治疗药观察两天。李某立即告诉医生,韦某有心脏病不能停药,不然心律过快、呼吸困难,但医生仍坚持要停药观察。
入院后第二天7时,韦某吃早餐后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大汗淋漓,医院经检查后考虑急性心功能衰竭,心源性休克,立即予以抢救、上床边心电监护、下病危通知,并急请心内科、医学科会诊协助抢救,但依旧没有抢救回来。9时02分,最终宣布韦某临床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 参与度为5%
经鉴定,韦某死于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的急性心肌梗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韦某的诊疗过程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医生在了解到病史后应尽快请求心血管科专科会诊,在给予使用胃肠消化系统药物的同时尽早合并使用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存在未尽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因此参与度为5%,再增加5%的责任,对韦某死亡的损失共承担10%的责任。
何为未尽到“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在医疗道德伦理方面使用较多的词,在诊疗活动中却较少提及和运用,以至于医生不知权利义务的边界在哪,患者也不知如何借此维护自身利益。
在诊疗活动中,这样的延误诊断较为常见。在这方面,患者的困惑是:我怎么知道哪类延误可追究医生的责任?若对此没有清晰认识,则要么表达了无理诉求,要么权利受损却没有伸张。医生的困惑在于,医学具有局限性,不可能每种疾病都能得到及时诊断,误诊和漏诊在所难免,但哪类需担责,哪类可以免责?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医生就会感到无所适从。
患者和医生在这方面的困惑,皆因对医生的“注意义务”缺乏了解。通俗而言,医生的“注意义务”是指医生必须尽到高度关注患者病情的责任。其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则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生的“注意义务”,其核心就在于“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这说明,只要当时的医疗水平应该发现问题,而当事医生没有发现,他就要为之担责。
这个案件就是如此。韦某有心脏病和高血压病史,按当时医疗水平应该尽早让心血管科医生会诊,但事实上,疾病发展到了不可挽回的阶段才进行会诊,因此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医生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理应为之担责。
患者明白了这些道理,维护自身权利就会有条不紊;医生懂得了“注意义务”的内涵,就会集中精力开展诊疗,不管多忙也不能马虎对待患者的任何诊疗信息。当然,出于医疗局限的误诊误治可以免责。
(环球医学编辑:贾朝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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