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与央视开撕 终一笑泯恩仇
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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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某企业卖贴吧事件持续发酵,央视《新闻1+1》节目也对此评论,做企业应该知道底线在哪里,不仅做事要有尺度,还要有温度。之后一名医生认为该节目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电视台及网络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耐心调解,目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方在网上刊登声明,予以澄清。

刘某是一名治疗血液类疾病的医生。诉状中,刘某称被告在其播出的《新闻1+1》节目反映的卖吧事件中涉及到自己,并在节目中称其是“江湖医生”、“以前是治病,现在是要命”。刘某称该节目播出后,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并在包括被告在内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

被告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辩称,该期节目仅是对网友爆料的某些企业的商业行为进行报道,节目观众关注的重点也仅限于此,并未涉及刘某的姓名和肖像,不构成对刘某的名誉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件经过当事人在网上的宣传及相关媒体的报道,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给予了正确的、及时的引导,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焦点,主审法官抓住双方争执的焦点证据和事实,讲明利害、剖析和还原整个事件的本源,分别从法律角度和社会角度做双方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其所属网站上刊登声明,明确其报道只是针对某些企业的商业行为进行的,不针对任何特定个人。此举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与生俱来,并无年龄上的区分,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依法受到保护。法律赋予公民名誉权并依法对其保护,是基于名誉权多方面体现公民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简言之,公民与生俱来的名誉权不容侵犯,如果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者将为此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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