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务人员行为 医疗机构“30条不准”出台
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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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医院医疗服务的管理,日前,陕西省卫生厅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规定》制定了“30条不准”,凡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据悉,《规定》分为依法准入、依法管理和依法执业三大部分,作出“30条不准”的具体规定。“30条不准”内容包括:不准越权审批医疗机构,不准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条件的诊疗科目进行核准和登记,不准为不具备执业资质和条件的人员办理注册登记,不准为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不准承包(变相承包)、出租科室或出租科室单项诊疗业务,不准开展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和诊疗技术,不准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准出具虚假的病历、检查报告、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不准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不准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开单提成,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经济收入挂钩,不准虚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套用标准收费及自立名目收费,不准医务人员超类别、范围、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不准执业医师越级开展手术项目,不准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不准违反诊疗常规为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不准借患者名义“搭车”检查、开药和治疗,不准泄露患者隐私等。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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