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儿育女本是人生一大幸事,但家住北京的潘先生和高女士夫妇,却将医院告上了法院。这是怎么回事?原来,高女士产前做了6次产检均正常,但儿子出生时右手一根手指都没有,潘先生和高女士称,二人因此遭受很大的精神伤害,而医院则拒绝赔偿。为此,潘先生夫妇将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共计23万余元。11月21日,该案在昌平法院开庭。
目前,潘先生和高女士的儿子小潘已经3岁,此次诉讼夫妻俩将小潘作为第三人。
潘先生和高女士二人起诉称,2012年7月,高女士到被告方北京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做产检及孕妇保健,一共做了6次,均显示正常,医生自始至终都没有告知夫妻胎儿有问题。
2013年1月25日,高女士在被告医院产下一子,不料儿子出生时右手畸形,缺手指。
据《母婴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该对胎儿进行产前诊断,尽到法定义务。
潘先生夫妇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侵犯了原告的健康生育选择权,给原告夫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也给婴儿潘某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和精神痛苦。
被告的北京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表示,不同意赔偿。
此前,原告曾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小潘为先天性右手缺失,手掌发育不全。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产前筛查过程中,存在对患者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对高女士产前筛查过程中,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且医疗过错与高女士儿子先天性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
被告表示,他们每次检查中都跟高女士签订了知情同意书。但是根据鉴定报告,医院与家属签订的知情同意书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无法证明高女士已经阅读了知情同意书。
被告代理人补充称,孩子如果当时是攥着手或者有遮挡,那么在做B超检查时,就不可能发现孩子手是畸形的,从始至终都没有检查出来,并不是检查出来而没有告诉孕妇。
但原告代理人始终认为,被告方存在问题,应该予以赔偿。
该案未当庭宣判。
产检的检查结果和胎儿的体位、结构异常的程度有关系,但是并不是胎儿所有的结构上的异常都可以发现。如果胎儿的部分肢体存在遮挡,那么医生是很难明确检查出来的。但是胎儿如果存在着重大的畸形,医生还是可以发现的。
产检的B超检查,可以发现胎儿大部分结构上的问题,主要是检查胎儿是否存在脑积水、脊柱裂、先天的单腔心和无脑等症状。如果胎儿存在这些症状,那么出生后存活的可能性很小。
但是因为目前医疗水平有限,并不是胎儿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检来发现。产检对胎儿状况的检查主要还是依靠医生对所有检查综合判断。因此,除了适当的产检外,在平常生活中孕妇妈妈们更应该注意自己的食、住等环境,孕育一个健康宝宝。
(环球医学编辑:王英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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