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分娩婴儿死亡 前后两份病历不同引怀疑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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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本来是件喜事,可不幸的是,分娩不久医院就告知陈张静夫妻俩孩子夭折了。但让夫妻俩和家人不能理解的是,医院12月12号记录的病历上记述:“此方位娩一活男婴”。但13号出具的《诊疗经过》上,却记述为“娩一死男婴”。婴儿出生时究竟是生是死,同一医院两份记录竟截然不同,这让家人对婴儿死因充满怀疑。两份不同的病历是疏漏所致,还是有意为之?

陈张静三年前曾剖腹产生过一个孩子,此次是他们夫妻俩的第二个孩子。12月12号中午,临近预产期的陈张静感觉腹部疼痛,就近来到淮南市某医院妇产科等待分娩。陈张静的丈夫陈乃贵说,第二个孩子,他们也准备剖腹产,但是医生建议他们选择顺产。

下午三点左右,陈张静进入产房。但是在分娩过程中情况出现异常,医生决定由顺产改为剖腹产。不幸的是,婴儿出生不久,医生就告诉家人,婴儿已经死亡。而让陈乃贵夫妻和家人不能理解的是,同一医院上述“婴儿出生时究竟是生是死”的前后两份记录竟截然不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对此,该院院长何爱琴表示,医院并没有要求产妇陈张静选择顺产,产妇起初进行顺产是因为夫妻俩意见不统一。医院的副院长王业军说,婴儿在娩出的时候就已经死亡了。至于为什么第一天的病历上记录为“娩一活男婴”,这是医生的笔误,病历的模板95%都是活男婴,这个字医生没有改。王业军还说,陈张静的主治医生是一位有十年以上临床经验的医生,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因为当时精神紧张所致。

院方表示,目前当地卫计委和医调委已介入事件调查处理。

近年来,因病历而引发的医疗纠纷频发。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因病历问题所致败诉大概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丢失、隐匿、销毁、拒绝提供病历;二是伪造、篡改病历;三是病历书写不规范。

在第一种类型中,医疗机构未提供病历(包括丢失、隐匿、销毁等情形),此必然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医患双方讼争的医疗侵权要件事实进行鉴定分析,这将会导致医疗机构全面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第二种类型中,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的病历一般会被排除作为鉴定的检材。这种情况下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被法院认定为是伪造、篡改的病历被排除鉴定检材范围后,如果不会实质性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即鉴定机构仍然可以根据其余病历对医患双方讼争的医疗侵权要件事实作出鉴定意见的,则法院一般会参照鉴定意见划分医患双方的责任比例。如果被法院认定为是伪造、篡改的病历被排除作为鉴定检材后,会实质性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则法院会据此判决医疗机构承担全责。

在第三种类型中,医疗机构因病历书写不规范的,法院在移送鉴定前,同样需要和对待伪造、篡改的病历一样,通过证据规则或者司法鉴定的方式,对书写不规范的病历能否作为鉴定检材以及是否实质性影响医疗损害鉴定进行判断,如果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则推定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则参照最终的鉴定意见划分医患双方的责任。

上述产妇分娩婴儿死亡事件中,更多的细节小编无从得知,但病历记录前后只隔一天,“娩一活男婴”与“娩一死男婴”有极大区别,院方解释的“医生笔误”还是很难让家属信服的。希望院方拿出更多实质性的证据还原产妇生产的整个过程,也希望当地卫计委和医调委能给出明确说法!

(环球医学编辑:常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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