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处罚为何撤销?
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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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网站曾多次报道医院因使用过期器械、药物引发医患纠纷的案例。江苏省如皋市某医院因涉嫌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被监管部门处以没收相关医疗器械和罚款2万元。医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行政处罚被撤销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5年4月1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医院西药房内摆放的8根一次性使用胃管和1只一次性使用输氧面罩已超过有效期。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行为涉嫌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并于同日立案调查。6月3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医院涉嫌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医院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案涉医疗器械并罚款2万元。医院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被维持处罚决定,于是一纸诉状将市场监管局和如皋市政府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

法庭上,医院辩称,药房存放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行为,不是使用行为。医院使用医疗器械时,会严格执行药房的“四查十对”和护士的“三查九对”制度,以杜绝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涉一次性医疗器械并未实际使用。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行政处罚时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确定,但原告“涉嫌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只是可能性,以不确定的事作为行政处罚的前提,属于事实不清。因此,法院认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如皋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系维持原行政行为,也应一并撤销。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如皋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认定事实清楚的基本原则,但同时,医院的案涉行为也有可能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从而降低医疗风险和医疗事故,应当通过严格的执法来保证,而非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扩张理解来发现达到执法目的。最终,市中院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虽然没有使用,但也确实暴露出了医院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还需引以为戒。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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