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紧张的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和谐,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今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力争年内完成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今已实施15年。此次《计划》还明确提出,将该《条例》修订的着力点放在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对于修改后条例中的“预防”内容充满期待,认为该条例的修订有利于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缓解医患紧张关系,避免医患纠纷升级乃至恶化,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打造高质量医疗服务体系。
已有条例与现行规定法律相冲突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已经实施近15年,很多规定存在与相关法律不一致或相冲突的现象。
2002年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仅存在着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不一致或有所冲突的现象,比如鉴定的二元制,赔偿的双重标准,何为医疗事故?何为医疗过错?过错赔偿比事故赔偿更高等现象,给医疗机构和患者都带来了诸多困惑;更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公正性也受到质疑,医疗纠纷的非诉讼处理途径不明朗,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现象,整个社会中医患矛盾愈演愈烈,无法有效促进社会和谐,也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卫计委已起草新条例并报送国务院
据了解,2015年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替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送审稿与原条例相比有不少变化:首先,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增加了人民调解的渠道;其次,借鉴国际上同行评价的通行做法,卫生行业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作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最后,删除了原条例中医疗事故的赔偿部分内容,这样就解决了与《侵权责任法》等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的方案。
专家:最新起草的条例仍有待完善
信息不透明为医患纠纷的重要导火索。原条例中将病历资料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仅允许患者复制客观病历,不允许患者查阅主观病历。送审稿依然延续了此规定。对此,不少专家认为此规定不妥,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患者应当享有的知情权,还易引起医患之间的互不信任。应当打破病历主、客观的区分,赋予患方查阅、复制全本病历的权利,可以帮助患者了解医院的诊疗规则等,增加透明度。
另有专家建议,应多渠道构建医患沟通机制,包括院方主动公开明示医疗程序、制度规则、运作细节,对于患者需求的信息及时告知,患者应自觉遵守医院的制度等。同时,应促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医生道德素质,加强医护人员自律性,对患者加以人文关怀,增进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和理解,有助于在良性互动中建立彼此信赖的医患关系。
保险将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送审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等保险。
该条规定将保险纳入医疗体系,相对于原条例,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我国虽然已经开始推行医疗责任险,但由于缺乏强制手段,很多医院并未引起重视。
此外,因保险制度还未在医疗行业完全普及,业务种类单一,医疗事故赔付与所缴保费相比不具优势,院方没有购买的积极性。
专家认为,应强制医疗机构买保险,并按照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买保险的医疗机构和负责人启动问责制等。
(环球医学编辑:贾朝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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