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购买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您怎么看?
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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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称,今年要推进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医院或医生必须购买,以加大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力度,缓解医患矛盾。保监会称,此类保险体现社会责任,医院应与保险公司共同设计些针对性较强、保障金额较充足的保险产品。此消息一出,引起各方热议,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对此,您怎么看?

医疗事故责任险是目前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处理医患纠纷的制度。医患纠纷出现以后,患者并不直接和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接触,而是由保险公司介入,处理相关赔付事宜。

争论一:双赢举措vs“看上去很美”

支持派:医患双方接受调解,能及时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这种保险(放心保)对医院或医生也是一种保护,有助于减少医患纠纷,减轻医院和医生的职业风险。

反对派:保险公司第一年赔偿多,会要求第二年交更多的保费。以至于后来,医院交的保险费,比赔偿给患者的额度还要高。而且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的第一反应还是找医院。

事实上,江苏有多家医院2008年起就开始了试点,但几年下来效果各不相同。有代表和委员建议,具体操作上最好像中小学生意外事故伤害险那样,由政府出钱参保,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否则新规看上去很美,但恐怕很难“叫座”。

争论二:医院能避医闹vs保费比赔给患者的还多

支持派:目前医疗纠纷处理有3条途径,分别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但这3种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均有种种困难。新规的出现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对医患而言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虽然程序简单方便,但因医院和患者之间缺乏信任,所处立场与角度的不同、对医学知识的认知不对称,因此在协商过程中很难形成一致意见。当医患双方基本观点或对医疗行为的认识存有较大分歧时,很容易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从而使协商解决陷于僵局,无法继续进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又难脱“父子关系”之嫌,且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该程序圆满解决的案例很少,可操作性较差。至于法律诉讼,则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财力、精力。

如果能有一个既懂专业知识且与医疗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及利益的组织、机构或国家机关来从中参与调解,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医患双方都接受的中立调解机构从中调解,不仅能让医院避免医闹之苦,使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也能公平、有效、及时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作用好比是机动车的交强险。现在的医疗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受制于专业能力缺乏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因素,维权较难。如果医院或医生有了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那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状况,维护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权益。这种保险对医院或医生也是一种保护,有助于减少医患纠纷,减轻医院和医生的职业风险。

反对派:江苏包括南京等地从2008年就开始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当时也是政府强制推动的,各家医院或医生必须参加。开始以为是好事,可运行两三年下来发现效果并不如预期。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是由医院买单参保,保险公司赔付,同时获得一定收益。根据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只有医院或医生存在过错这个前提时,由医疗责任险来赔偿受害人。可后来政府为了减少医疗纠纷,要求即便医方没有过错、但出现意外伤害情况,也要赔偿。如此,保险公司这一年赔偿的越来越多,它就要求医院或医生第二年缴纳更多的保险费,以保证盈利。到后来出现一种结果,即医院缴纳的保险费,比赔偿给患者的额度还要高,完全颠倒过来了,责、权、利不统一,呈现一种“叫好不叫座”的状况。现在,有的医院都不敢让患者知道参加了这种保险。

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固然是好事,但是如何办好才是更关键的。最关键的是权利要划分清楚。保监会如果将建立医疗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上日程,医患纠纷将得到更好解决,具体操作上也能更有针对性。

医院或医生必须购买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您怎么看?此项规定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是如何具体施行与推广有待商榷。希望各有关部门集思广益,让此责任险真正达到“双赢”的目的,叫好又叫座!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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