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为公立医院设置了“增长天花板”。日前,湖北省卫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长幅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全省各市州和部省属医疗机构2017年度医疗总收入与2016年相比,增长幅度不得超过10%。对于不达标的医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核减或取消各项公立医院资金补助,并追究医院院长管理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占比,优化公立医院收支结构;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疾病防控和健康管理,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运行效率,实现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的目标任务。
《通知》指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区域和医疗机构两个层面强化费用调控,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医院功能定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分类确定医疗费用总量增长幅度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卫生计生委要将控费目标分解到县级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6年湖北省建立了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及公示制度,全省大部分公立医院门诊、住院病人次均医疗费用等指标逐步降低。此次对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长幅度设定指标,旨在进一步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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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是对2015年11月发布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回应。
《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意见》给出了医疗费用控制综合措施:(一)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二)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三)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四)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六)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七)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八)实施全民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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