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剧情不同 现实版“生前预嘱”存法律风险
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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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生命就要走到尽头的人,是否可以依自己意识清醒时订立的“生前预嘱”,拒绝接受气管插管、心脏电击、心内注射等急救措施,主动结束可能出现的单纯依赖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的毫无质量的生命状态?

在热播的《急诊科医生》中有这样一个桥段:车祸受重伤,人已进入昏迷状态。这时,伤者委托人拿出一份“生前预嘱”,称伤者在意识清醒时写下预嘱,要求放弃救治。现实中真有“生前预嘱”吗?它有法律效力吗?

对于很多人来说,电视剧的“生前预嘱”是第一次听说,同时也引发了网友对“生前预嘱”的广泛讨论。并有人提出疑问称“现实中真的存在吗?如果真的有这样的东西,就能合法地将一个人‘杀’死?”

不过近日,有关调查发现,确实有不少人希望自己病重之际能有尊严地离去,写下“生前预嘱”。不过,对此相关律师表示,人的生命权是不可轻易放弃的,“生前预嘱”实践中存在法律风险。

据中华遗嘱库江苏分库负责人庞华表示,虽然很多人不知道“生前预嘱”的概念,但不少老人已提出了这样的需求。“他们提出来要把‘尊严死’写进遗嘱里。

并且庞华表示,遗嘱交代的是身后事,只有立遗嘱者去世后,遗嘱才会生效。所以尽管目前不少人把尊严死这条写进遗嘱,但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那么,现实中究竟有没有“生前预嘱”呢?

相关调查发现,早在2013年,北京市就有人成立了生前预嘱推广协会,通过宣传生前预嘱,从而让更多的人知道,在生命的尽头放弃抢救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安详地离世,这是一种权利。但和电视剧剧情中有所不同的是,现实中的“生前预嘱”,实际上是患有重病的患者选择缓和治疗的方式。

此外,对于“生前预嘱”,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骏律师表示,他还没有接到过类似案例。“在我国,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是说放弃就可以放弃的,生前预嘱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只不过是当事人想表达放弃治疗的一种意愿。在我国,如果有患者写下生前预嘱,一般医院也不会照做。医疗救助是医生的职责,院方一般会拿出几套治疗方案以供患者家属选择,如果家属和患者均同意不实施治疗,医院方才会为家属提供缓和治疗方案,以改善患者的症状,减轻他的痛苦为主。”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杨娅律师也持相同观点并表示:“就我国现行法律来说,生前预嘱还是一块空白,在实践中仍存法律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妇产医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胡美亚,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递交了关于立法实施安乐死的议案,言简意赅地指出:“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这是中国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的有关安乐死的议案。之后也曾提议过,但至今在法律上仍未明确。

那国外有关生前遗嘱以及相关的安乐死法、尊严死法的情况又如何呢?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2001年11月29日荷兰议会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在荷兰开始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此外,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确实承认生前预嘱具备法律效力,并且美国早在1938年就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协会”。1976年8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率先通过了《死亡权利法》。该法案允许个人在一项文件上签字,表明濒临死亡时授权医生停止使用一切延续生命的措施。但美国联邦法律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

还有,1996年5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案》,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积极安乐死法。但仅仅在8个月后,宣布废除这部安乐死法;英国至今未对安乐死立法,但英国是最早成立安乐死组织的国家,但仍未就安乐死进行立法。日本是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尽管依据判决逐步形成了安乐死判例法,但也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目前,韩国的安乐死法案正在火热的试行阶段且临终关怀效果显著。

其中,导致我国目前“生前遗嘱”仍未明确完善的原因之一是对待临终的态度。在我国有些人一味地追求长命百寿,从而导致“长寿而不健康”,即只追求长寿,而不考虑生活质量。这种观念也无疑增加许多无效的医疗,使得医疗费用上升。此外还有些病人大量的钱是花在癌症晚期,其实这个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效医疗,是浪费的。

综上,在我国“生前遗嘱”相关的医疗仍存在很大的争议,而对这一相关立法的推进并完善,不仅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老百姓的努力。需要广大群众正确看待临终死亡,从而促进相关立法的建立,从根本上减少相关的医患纠纷。

(环球医学编辑:王立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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