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生过失而未能“一步到位”的手术,需要进行二次手术,从而对患者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福建省福州市的林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其在福州一家医院接受的无痛引产手术未能“一步到位”,导致二次手术并致身体受损。对此,医院担责几何?
事件回顾
去年10月1日,林女士在福州一家医院进行了无痛引产手术,B超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等诊疗费用共计4173.86元。术后,林女士觉得手术部位不适,并伴有腹痛、腹胀等症状。10月14日,林女士到该医院复查时,医生告知已经引产干净,出现不适症状系其个人身体原因,并为其开具药品和一支注射液,诊疗费用564.27元。岂料几天后,林女士的不适症状并未好转,而且疼痛明显加剧。
同年10月18日,林女士前往某三甲医院就诊并进行B超检查,被告知不适症状是引产未净造成,医生建议其再次实施清宫手术,共支付诊疗费用923.57元。林女士又到另一家三甲医院就诊,同样被告知“引产未净”。
去年10月19日,林女士第三次来到上述福州某医院,经确诊,该医院为林女士实施了第二次手术。
今年2月9日,林女士向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初诊医院返还其不该花费的相关诊疗费用,并赔偿误工、交通、精神损失等费用共2万元。
处理结果
受理林女士的投诉后,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介入展开调查调解。经了解,林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林女士提供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诊疗费用共计5625.7元。在与该医院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后,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医院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医院一次性补偿林女士5625.7元。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患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与患者的关系本质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医院作为经营者,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护理的合同义务,但医院未能一次性引产成功,致使消费者产生额外的诊疗费用,并再次入院接受手术,客观上已对消费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理应承担其过错所带来的后果。
此外,由于消费者在投诉时无法提供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其提出赔偿相关费用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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