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被病友打伤 医院难辞其咎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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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我网站发布《悲剧!精神病患者掐死同房病友》一文,让人不禁思考:在此事件中,医院担责几何?今天,我们将报道一起精神病人被病友打伤事件,或许能带来些许启示。

前年10月,“90后”吴某因呆板、不语、紧张害怕一月余,入住河南省许昌市一家专业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以下简称“许昌某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12月29日,吴某在医院大厅活动时突然冲动,掐住了病友焦某的脖子。焦某还击,打中吴某眼部。吴某在位于许昌市的医院接受检查后,被送往郑州某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眼外伤。吴某住院约一个月。去年8月,吴某再次前往郑州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硅油填充眼,左眼无晶状体眼,抑郁症,住院10天。去年10月,吴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事发的许昌某医院为吴某支付医疗费7千元,支付现金1万元。

今年2月,吴某家人以吴某名义起诉许昌某医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许昌某医院辩称,医院只有治疗、护理任务,没有监护职责。此外,医院与病人签有合同,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由病人家属承担。而且,医院不是本事件的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系特殊人群的精神病人,且被告许昌某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故被告除对原告疾病进行治疗外,对原告生活和人身安全也负有较高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受到被告收治的其他病人伤害,被告许昌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月22日,法院审结此案。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110元,扣除被告先期支付的17000元,被告许昌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共计111110元。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医院除了有治疗疾病的主要职责外,也附带着保护病人安全的责任。医院应该有将不安全隐患降低到最小限度的义务,特别是对那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都需要给予格外的关注,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及管理。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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