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伤女护士 凶手获刑14年
2015-12-03
502

今年6月,云南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一起暴力伤医事件,凶手持刀将该院的一名护士砍伤,造成二级重伤。此案近日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14年,并要求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受害人秦某147815.01元。暴力伤医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此案中凶手的作案动机是什么?如何防止更多的医护受伤害?

案件回放

2015年6月7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张某持菜刀闯入云南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号住院楼2楼急诊医学科住院部护士站,将正在工作的护士秦某砍倒在地,造成护士头部、手部多处重伤,严重休克。在制服凶手的过程中,一名协警也受伤。经鉴定,护士秦某伤情达到重伤二级。

凶手张某被警方控制后,拒不交代作案动机。医院方面负责人称,事发当天上午,张某在大街上晕倒,被路人拨打120送到该院急诊科。该男子没有携带任何身份证件,也未曾在医院建立过病历档案,但医院还是对他进行了免费的治疗。张某苏醒后自行离开了医院。没想到,中午12点30分左右他又手持菜刀返回医院,并冲进急诊科砍伤当班护士。

法院宣判

9月15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受害人秦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月27日,五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受害人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42万元。

庭审中,张某当庭认罪,并表示他在作案的前两天精神恍惚,一直感觉每一人都要追杀他。案发前一天,张某因晕倒在路边被送到云大医院救治,但据接诊医生证词,其不配合治疗并在随后自行出院。案发当天,张某怀揣一把菜刀,在住院楼门前的花坛里坐了半天,而后进入住院楼实施犯罪。

据悉,张某此前曾有数次抢劫“前科”并因此服过刑。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结论显示:张某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我不认识她(受害人),我就是恨他们穿白衣服的,恨老板,恨医生,恨警察。”在法庭上,面对故意杀人的指控时,张某如是说。

五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张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虽然其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但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赔偿被害人秦某人民币147815.01元。

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规定,对医闹的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医闹入刑”正式实施,医疗界为此欢呼一片。然而,伤医并未因此停止。

有调查显示,近四成的暴力伤医者性格内向、孤僻、偏执,近三成有精神病史。大部分公民是知法守法的,发生医疗纠纷时,会理性地通过合法的渠道处理,但仍有少数心理扭曲者会通过暴力伤医的方式“泄愤”;有的暴力伤医根本就不涉及医疗纠纷,肇事者将自己对人生、对社会的不满转嫁到医务人员身上;有的暴力伤医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端由,仅仅是肇事者肆意妄为,如醉酒者,他们都让无辜的医务人员受到伤害。我们要对任何形式的暴力伤医“零容忍”,心理偏执、醉酒并不能成为暴力伤医的盾牌和理由。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心理极度扭曲者和醉酒者一样,他们的伤医行为令医护猝不及防。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工作安全,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条例对医疗布局、设施和医疗行政管理都提出了要求。要求医院为突发事件设立“缓冲室”。为情绪激动的病人或家属设立“隔离区”或“休息室”。为夜班、急诊等存在工作风险的医护配备护卫。此外,医院要建立与当地警局互联的网络,及时向警局报告暴力事件并备案,如出现突发事件,警察能及时干预。而且,医院还要分期分批为员工开设应对暴力的培训班。开设的课程应包括:本部门工作场所防止暴力发生的政策、引发暴力的危险因素、对暴力行为的识别及防范措施等。

也许,有精神疾患和心理障碍的患者更需要社会和医护人员对其心理上的关爱和疏导。所以,医疗不但要重视身体疾病的治愈,更要重视患者的心理问题。医护人员在患者沟通时应当要注意这一点。

(环球医学编辑:吴星)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北京诺默斯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内容由环球医学独立编写,其观点并不反映优医迈或默沙东观点,此服务由优医迈与环球医学共同提供。

如需转载,请前往用户反馈页面提交说明:https://www.uemeds.cn/personal/feedback

参考资料
(0)
下载
登录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