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后医院未注射狂犬血清 男童死亡该谁负责?
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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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安徽省芜湖市一名6岁男童被某户人家散养的黑狗咬伤右眼及面部,尽管送医及时,却在被咬伤8天后狂犬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男童父母遂将狗主人、物业公司、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被告的赔偿责任分别占35%、20%、45%。本是狗咬伤人,为何医院的责任比狗主人还多?医院到底犯了什么不可原谅的错误?

2017年4月16日事发后,家人立即将被狗咬伤的男童浩浩(化名)送往当地某三甲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单眼包扎,给予抗炎等治疗。4月24日,浩浩出院,病情诊断为:右眼睑广泛裂伤、眉弓皮肤裂伤、鼻部裂伤、狗咬伤。

众所周知,被猫狗咬伤、抓伤至出血应立即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然而这家医院却未采取这样的处理措施,也未建议浩浩家人带他去具备处置条件的传染病医院治疗。还是在被咬后第二天以及4月20日,家人自行带浩浩到另一家医院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狂犬病疫苗。

但是,浩浩出院不久后出现发热及嗜睡等症状。5月6日~7日,经多家医院诊断,浩浩的病情为狂犬病,于5月22日抢救无效死亡。对此,浩浩父母十分悲痛,认为该三甲医院对浩浩的死和狗主人以及物业公司一样负有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共同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9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被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诊疗过程与浩浩的死亡进行鉴定。经鉴定分析说明,该医院对患儿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增加了患儿狂犬病毒感染及发病的风险,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

鉴定意见显示,医院对患者浩浩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原因力)为45%至55%。

但医院坚称,他们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患者浩浩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法庭依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应当低于司法鉴定意见。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与浩浩的医患关系成立。出院后,浩浩在外院被确诊为狂犬病,而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5%赔偿351131元。

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对于犬咬伤伤口处理包括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伤口冲洗应用20%的肥皂水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水交替清洗、冲洗所有咬伤至少15分钟,力求去除伤口部位的狂犬病毒,而本案中的医院在患者急诊就诊时虽给予眼睑及颜面部彻底清创,但未见相应冲洗记录,不符合临床规范。

此外,作为狗咬伤,在完成清创消毒后,应当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使抗体浸润到组织中,以中和病毒,不少于2小时以后再行缝合包扎,但医方在不具备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条件下,未予及时行转院进一步治疗。导致浩浩在第二天才接受了仅给予清创后即缝合伤口,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使浩浩在手术后次日清晨才接受了抗狂犬病血清,最终引发悲剧难逃其咎。

(环球医学编辑:石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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